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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管制刀具的,构成走私武器罪吗能取保候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7:01
“私运”这两个字,咱们在日子傍边会经常听到,咱们也知道,咱们国家关于私运是有很严厉的法令处分的,私运罪的目标大致分为两类。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解了解关于私运控制刀具的,构成私运兵器罪吗能取保候审吗。
一、私运控制刀具的,构成私运兵器罪吗能取保候审吗
我国现行刑法将私运罪的目标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制止性目标,即兵器、弹药、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
另一类是所谓的一般货品、物品,即前类物品以外的货品、物品。从行为方法看,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称为“私运”。依据海关法的规则,
“私运”是指进出境。将行为方法简略表述为“私运”的罪名有私运兵器、弹药罪、私运核资料罪、私运假币罪、私运淫秽物品罪、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表述为“制止进出口”的罪名是私运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及私运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表述为“制止出口”罪名是私运文物罪、私运宝贵金属罪。表述为“进境”的罪名是私运废物罪。依据这些规则,就有几个问题值得研讨:
(一)躲避海关监管,将文物、宝贵金属运送进境怎么处理
假如将文物从境外私运至境内,只能建立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假如将宝贵金属从境外私运至境内的,只能建立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这种建议至少有两点疑问:一是,刑法第153条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规则的目标是“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以外的货品、物品”。
对该规则存在两种了解:一种了解是该罪的目标是兵器、弹药、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以外的货品、物品;另一种了解是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目标是指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则为违法以外的货品、物品。例如,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黄金,刑法第 151条第2款现已规则为私运宝贵金属罪,因而国家制止出口的黄金不归于一般货品、物品。
而私运国家答应进口的黄金,刑法第151条第2款并未规则为违法,因其偷逃关税,契合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特征。因而,国家答应进口的黄金,归于一般货品、物品。从条文字面意义上了解,或许说从一般人的一般的了解来看,前述第一种了解或许更精确。可是,也不扫除立法的原意在于第二种了解上。假如是第二种了解,为防止歧义,或许对比刑法第149条进行规则。如这样规则:私运货品、物品,不构成第151条、152条、347条规则的违法,但偷逃应缴数额在5 万元以上,处……。因而,依据现行刑法第153条的规则,第一个疑问恐难彻底扫除。
文物、宝贵金属是否必定存在关税的交纳问题。假如国家对进口文物、宝贵金属的关税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则,则偷逃关税的,尚有或许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但假如国家没有规则文物、宝贵金属进口应该交纳关税,则连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都不或许构成。至于入境今后施行倒卖文物等后续行为的,或许构成的是倒卖文物罪等罪名。
综上,依据现有规则,私运进口文物、宝贵金属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是存在必定妨碍的。
(二)既不归于刑法第151、152、347条规则的特别物品又不归于第153条规则应该交纳关税的货品、物品怎么处理
例如,陈某从境外私运仿真手枪(制止进口的物品)110支入境卖给别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P427)依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的《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条规则,已被国家明令制止进出口的货品、物品,例如旧轿车、切开车、侵略知识产权的货品、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能够成为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目标。
此外,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条第6款规则,私运控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违法的,依照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但问题是,既然是国家明令制止进出口的,还会存在关税征收问题吗?笔者对此表明疑问。
若不存在交纳关税的责任问题,又怎么能构成以偷逃税额作为建立违法的条件的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呢?笔者的结论是,假如国家没有对这些明令制止进出口的物品规则征收关税,则不只不能构成私运特别目标的违法,也不能构成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回到上述事例,笔者开始以为,陈某的行为无罪。
(三)对刑法第155条的规则或许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刑法第155条规则,下列行为,以私运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则处分:
(一)直接向私运人不合法收买国家制止进口物品的,或许直接向私运不合法收买私运进口的其他货品、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送、收买、贩卖国家制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许运送收买贩卖国家约束进出口货品、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在理论上称为直接私运。直接私运不是独立的罪名,需求依据私运的目标和有关条件,确认构成何种私运罪。但问题是,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私运罪的规则是存在处分上的空地的。
也就是说,或许存在既不能依照第151条、152条、第347条科罪处分,也不能依照第153条的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原因在于,国家一般仅仅对自在进出口的物品规则了关税,而关于约束或许制止进出口的物品往往没有规则征收关税。未规则关税的,除非构成上述三个条文的特别目标的私运罪,不然就不构成违法。
综上,现行刑法关于私运罪的规则存在很多处分上的空地。为补偿这种处分上的空地,笔者想象或许的途径是:
一是,关于制止进出口的目标应采纳罗列加归纳式的规则方法;
二是,关于私运约束进出口的货品、物品,也最好设置专门的罪名;
三是,凡不能以私运制止进出口、约束进出口的罪名科罪处分的,都应对关税的征收作出规则,以便至少能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
四是,如前所述,关于第153条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条文表述也要进行相应的批改。
要在现实日子中的的实际状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详细问题要咱们详细是剖析。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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