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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3:33

1、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做好修建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作业的告诉精神。
2、建造工程项目的总承揽单位带着建造工程项目承揽合同书,在工程开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建委、地税和人社局窗口处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手续。
3、农民工施行实名制处理。总承揽单位在开工后10日内到滁州市医保中心二楼征缴稽核科(凤凰路508号工行汇通支行院内)报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花名册选用EXCEL一致格局(附后)。
4、当建造单位、总承揽单位、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建造工程项目名称发作改变的,原总承揽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改变同意文件或有用证明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稽核科处理参保挂号改变手续。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作变化,应当在每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稽核科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一式两份)。
5、施工场所发作农民工工伤事端和死亡事端的,须及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人社局窗口受理,时限为发作事端损伤30日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未在规则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的相关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担负。农民工工伤确定、劳动能力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及有关规则履行。
6、建造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造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造项目合同工期延伸,总承揽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存案;建造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揽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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