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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债权凭证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7:17

债务凭据是指履行法院施行强制履行无作用时,依恳求发放给恳求履行人,用于证明恳求履行人对被履行人尚享有债务的权力证书。它最早上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履行法”第27条的规则,该规则承认债务凭据系强制履行无效时法院非正常完结履行程序的一种方法,并可作为再履行的根据,一起发生中止消除时效的作用[i]。
债务凭据准则,是我国履行工作变革中的一项严重行动,尽管我国大陆民诉法没有对此做出相应规则,但在我国法院履行程序中现已全面推广,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必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履行法草案》中,初次从立法人承认了债务凭据准则。
一、债务凭据准则的法令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则:“人民法院采纳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则的履行办法后,被履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持续履行义务。债务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其他产业的,能够随时恳求人民法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96条规则:“债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则恳求人民法院持续履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则期限的约束”。
从以上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债务人的强制履行恳求权,法令给予的保证是没有期限的。可是我国强制履行法没有出台,《民事诉讼法》的履行也没有规则完结履行后,权力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的产业时,怎么吊销裁决康复履行的问题。
依照强制履行理论,履行完结有单个程序完结和履行根据的完全完结之分。单个程序的完结是答应债务人恳求再履行的,由于单个程序的完结仅仅完结依恳求而发动的特定履行程序,而非履行根据的完全完结。如恳求人吊销恳求后,能够对比审判程序中撤诉的规则,应当答应从头恳求履行。
因而,发放债务凭据的履行案子,能够作为单个程序的完结对待,原履行根据消除,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履行根据,这便是债务凭据[ii]。答应有条件地根据新根据再恳求履行,这样能够最大极限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务凭据恳求再履行与现行法令规则也不抵触。一起债务凭据则较好地处理了《民事诉讼法》上完结履行与持续履行的对立问题。
从实践来看,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内在与债务凭据准则共同的相关准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履行法规则了“再履行凭据”或“权力凭据”准则,当履行程序完结后,一旦债务人查出债务人尚有产业,就能够依凭据恳求再履行。[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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