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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8:39
行政诉讼准则对财产权的保证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那么相等和自在便是开展起来的市场经济的成果。反映在法律上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人身自在和经济自在的很多保证性条款。
法律咨询:行政诉讼一起地域统辖有哪些状况?
律师答复:
a 通过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许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一起统辖
b 对约束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子,由原告所在地或许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起统辖。
c 假如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一起统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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