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2:08[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8]14号
[发布日期]1998-07-06
[收效日期]1998-0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法变革问题的若干规则》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法变革问题的若干规则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4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确保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子,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法变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则。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询搜集依据问题
一、人民法院能够拟定各类案子举证须知,清晰举证内容及其规模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子告诉书和应诉告诉书时,应当奉告当事人环绕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
三、下列依据由人民法院查询搜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并已提出调取依据的申请和该依据头绪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许托付判定的;
3、当事人两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子首要现实的依据资料彼此对立,通过庭审质证无法确定其效能的;
4、人民法院以为需求自行查询搜集的其他依据。
上述依据经人民法院查询,未能搜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许其诉讼代理人递送的依据资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预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
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预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子告诉书、应诉告诉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告诉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3、奉告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力和责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4、检查有关的诉讼资料,了解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令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5、查询搜集应当由人民法院查询搜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