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罪的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1:22
掠夺、偷盗等刑事案件在有的当地仍是频频发作。在许多掠夺罪中,成心或许非成心杀人的状况不少。那么掠夺杀人罪的起诉书事例范本该怎样写?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掠夺杀人罪的起诉书范本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诉〔2016〕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出世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村**组。因涉嫌成心杀人罪、掠夺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履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成心杀人罪、掠夺罪、强奸罪移交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查看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0日转至本院查看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悉数案件资料。
经依法查看查明:
一、成心杀人罪
199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二组路段用电灯照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惠某某(女,殁年13岁),惠某某谩骂刘某甲,刘某甲将惠某某自行车踢倒在地并将惠某某拖拽至路旁边田中,惠某某呼救并撕抓刘某甲,刘某甲朝惠某某右面部、左口角处各咬了一口并捂住惠某某嘴巴,然后将其面朝下按在田边水沟里直至惠某某不再动弹。刘某甲回家取来两只蛇皮袋和一把刀,用刀将惠某某下肢和头部肢解后装入蛇皮袋,连同惠某某的自行车扔进惠岗村二组半家河中。经法医判定,依据尸身查验相片及尸身查验笔录记载,无法清晰惠某某切当死因;惠某某头皮伤害显着,面部咬痕日子反映显着,自力无法构成。据此阐明惠某某生前遭受别人暴力损害;惠某某尸身被碎尸,右肩部、胸骨上窝处、左小腿及左足底创伤均无日子反映,头部及肢体断离处无日子反映,据此阐明惠某某系身后碎尸。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结业照、枣阳市惠岗居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惠某乙、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枣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惠某某被杀戮案尸身查验笔录》、《关于惠某某尸检状况的阐明》;4.枣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查看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成心杀人罪、掠夺罪
2015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骑摩托车从枣阳市火车站回家途中,见单独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43岁),发生掠夺想法,遂跟随董某某至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三组路段将董某某电动车别倒在地。刘某甲见董某某拿出手机,便掏出随身携带折叠刀架在董某某脖子上,要求董某某交出资产并夺过董某某联想牌A60 手机。刘某甲在董某某抵挡时将其颈部戳伤,董某某呼救,刘某甲因忧虑行迹暴露,又朝董某某颈部戳刺并捂住其嘴致其倒地。刘某甲用摩托车将董某某运回家后藏匿在自家门前红薯窖中。次日上午,刘某甲在肢解董某某因忧虑被人发现而用土将红薯窖填埋。经物价判定,董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4元。经法医判定,董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致伤颈部致左颈总动脉开裂、右内静脉决裂大出血而逝世;其逝世性质为他杀并进行身后分尸,其逝世时距离尸检时刻3-4周。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折叠刀、手机、摩托车等依据及相片;2.通话详单、户籍证明、发票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刘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局**中心价格确定定论书、襄阳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生依据据判定书、枣阳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5.枣阳市公安局搜寻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查看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致二人逝世;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暴力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别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成心杀人罪、掠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施行榜首起违法时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应当从轻处分或许减轻处分。刘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爽
2016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檀卷资料和依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交折叠刀一把、手机一部。
5.刑事顺便民事诉状2份。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信任咱们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许遇到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咱们会供给专业的法令服务。
掠夺杀人罪的起诉书范本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诉〔2016〕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出世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村**组。因涉嫌成心杀人罪、掠夺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履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成心杀人罪、掠夺罪、强奸罪移交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查看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0日转至本院查看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悉数案件资料。
经依法查看查明:
一、成心杀人罪
199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二组路段用电灯照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惠某某(女,殁年13岁),惠某某谩骂刘某甲,刘某甲将惠某某自行车踢倒在地并将惠某某拖拽至路旁边田中,惠某某呼救并撕抓刘某甲,刘某甲朝惠某某右面部、左口角处各咬了一口并捂住惠某某嘴巴,然后将其面朝下按在田边水沟里直至惠某某不再动弹。刘某甲回家取来两只蛇皮袋和一把刀,用刀将惠某某下肢和头部肢解后装入蛇皮袋,连同惠某某的自行车扔进惠岗村二组半家河中。经法医判定,依据尸身查验相片及尸身查验笔录记载,无法清晰惠某某切当死因;惠某某头皮伤害显着,面部咬痕日子反映显着,自力无法构成。据此阐明惠某某生前遭受别人暴力损害;惠某某尸身被碎尸,右肩部、胸骨上窝处、左小腿及左足底创伤均无日子反映,头部及肢体断离处无日子反映,据此阐明惠某某系身后碎尸。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结业照、枣阳市惠岗居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惠某乙、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枣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惠某某被杀戮案尸身查验笔录》、《关于惠某某尸检状况的阐明》;4.枣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查看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成心杀人罪、掠夺罪
2015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骑摩托车从枣阳市火车站回家途中,见单独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43岁),发生掠夺想法,遂跟随董某某至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三组路段将董某某电动车别倒在地。刘某甲见董某某拿出手机,便掏出随身携带折叠刀架在董某某脖子上,要求董某某交出资产并夺过董某某联想牌A60 手机。刘某甲在董某某抵挡时将其颈部戳伤,董某某呼救,刘某甲因忧虑行迹暴露,又朝董某某颈部戳刺并捂住其嘴致其倒地。刘某甲用摩托车将董某某运回家后藏匿在自家门前红薯窖中。次日上午,刘某甲在肢解董某某因忧虑被人发现而用土将红薯窖填埋。经物价判定,董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4元。经法医判定,董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致伤颈部致左颈总动脉开裂、右内静脉决裂大出血而逝世;其逝世性质为他杀并进行身后分尸,其逝世时距离尸检时刻3-4周。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折叠刀、手机、摩托车等依据及相片;2.通话详单、户籍证明、发票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刘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局**中心价格确定定论书、襄阳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生依据据判定书、枣阳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5.枣阳市公安局搜寻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查看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致二人逝世;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暴力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别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成心杀人罪、掠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施行榜首起违法时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应当从轻处分或许减轻处分。刘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爽
2016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檀卷资料和依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交折叠刀一把、手机一部。
5.刑事顺便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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