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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0:57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所有权”。从该条的规则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物仅仅企业出资人产业的一部分。从产业视点看法令主体的位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出资人法令是怎么规则的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出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所有权”。从该条的规则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物仅仅企业出资人产业的一部分。从产业视点看法令主体的位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所出资金尽管形成了企业本钱,但并没有和出资人的产业相别离。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则的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资格企业和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则的企业叫作 “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出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建立企业,其所出资金就成为了企业本钱,出资人所出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操控的产业权转为另一种复合产业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置最低注册本钱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以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本钱之概念,其企业本钱只能叫做运营资金),但为了避免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因为企业品德信誉危机带来的危险,法令不可能设置由无肯定独立产业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也便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不是企业信誉,而是出资人的个人信誉。
该条的规则是否是能了解为由企业出资人直接承当企业的法令职责呢?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从该法条字面上能够直接了解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款是承当弥补职责,便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财物承当职责,缺乏再由企业出资人承当第二次序的职责。笔者以为将该条出资人的职责了解为弥补职责的观念不正确。依据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立法精力的全体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肯定的。在实体法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令品格和企业出资人的法令品格是混淆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款一起也是企业出资人的债款。实务中,应该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当成是同一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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