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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合同常见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9:38

游览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我国近年来游览业呈现蓬勃开展的态势,尤其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上海2010年世博会的申办成功,不只极大地鼓动了国人的爱国热情,而且为我国游览业的开展带来了新的关键。但是在游览业迅速开展的一起,运营游览事务的企业与游览者之间签定的游览合同呈现的问题日益增多,主要是游览运营者使用专业的优势,弱化或闪烁其词对游览顾客设下合同圈套。实践中,游览胶葛频频,危害游览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严峻阻止我国游览业可持续开展的不标准行为和要素,因而,怎么运用法令手段处理游览合同的圈套已成为我国游览业开展中一个亟待处理的问题。
一、游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游览合同是运营游览事务的企业与游览者之间建立、改变、停止为完成游览游览的意图,而清晰彼此权力和责任联系的协议。虽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没有把游览合同列入调整的15种合同类别,可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无名合同却清晰规则:“本法分则或许其他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则,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许其他法令最相类似的规则。”因而,咱们能够这样确定游览合同的性质,游览合同归于无名合同,在《合同法》中未列名,但是《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则彻底适用游览合同。游览活动的实质和实践决议了它是人们日子消费的重要内容,归于民事合同性质,受《合同法》调整。
游览合同是一方供给游览服务,另一方交给约好游览费当事人两边清晰彼此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这就决议了游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游览合同具有标的特殊性
游览合同是游览者为了日子上的消费取得身心疗养和精力满意。而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生产运营的利益,这就决议了游览合同标的特殊性,要求运营者供给杰出的游览服务,包含游览线路中行、食、住、游、购、娱各项服务要素的组合服务。
(二)游览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力责任的对等性
游览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运营者收取游览者的费用必须按约好供给游览服务;游览者要享用游览服务必须按约好交纳相关的费用。
(三)游览合同具有综合性
游览事务包含游览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原本能够按内容的不同当事人之间能够签定多个方面内容的游览合同,但实践中运营者将游览者托付代理的各方面事务活动都包含在一个合同中,因而游览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色。
二、游览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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