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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债权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5:20
[案情]
某水泥公司与某路桥公司自90年代就长期存在水泥购销联系,按两边的买卖习气,供货一段时间后,两边就进行对帐,由路桥公司向水泥公司出具对帐单承认,然后分期付款。对帐单没有设定付款期限。之后,水泥公司凭悉数对帐单不定期向路桥公司追款,路桥公司也不定期向水泥公司付出货款。后因路桥公司仍欠水泥公司水泥款1024268.65元未付出。故水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路桥公司付出尚欠的水泥款1024268.65元,并从200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在审理华夏、被告两边对欠款现实无异议。但对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欠款686486.85元是否超越诉讼时效,两边争议较大。被告以为水泥公司建议的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力已超越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两边对帐之日起核算。原告以为对帐单没有设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款人建议权力时开端核算。因而,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力没有超越两年的诉讼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路桥公司向原告水泥公司出具的对帐单是承认两边债款债款的书面凭据,路桥公司欠款现实清楚,原告的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撑。两边争议的2002年4月30日这张对帐单没有约好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债款人能够随时要求实行。水泥公司恳求路桥公司给付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项686486.85元货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故判定被告路桥公司应于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出价款1024268.65元及利息给原告水泥公司(利息从2005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分析]
本案的争议是对实行期限不明的债款诉讼时效应怎么起算
实践中,有的债款债款,当事人并没有约好实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怎么起算对此问题存有争议。一种观念以为,此类债款债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款建立之时起核算,以2年核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观念以为,应从权力人建议权力而责任人回绝实行责任时开端核算;第三种观念建议应从债款人给予债款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核算。笔者以为,上述各种观念都有理论支撑,也为不同国家的民法所采用,但何种观念适用于我国,取决于我国《》的有关规则。《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可见,存在权力被损害的现实(侵权或违约)是诉讼时效发动的条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时并不是债款建立之时,在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债款中,债款现实承认无疑,但债款人的权力是否遭到损害,并不能经过债款现实自身予以承认。据此,《民法通则》排除了第一种观念适用的或许性。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念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则: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债款人实行责任,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注:《合同法》对实行期限约好不明的债款债款实行问题的规则与此相同。)这两种观念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则相一致,即债款人只要向债款人求偿遭到回绝后,才能够承认其债款是否遭到损害,诉讼时效才开端起算。两者的不同就在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核算不同:第二种观念建议自债款人建议债款遭回绝的次日核算;第三种观念实际上建议即便债款人的求偿遭到回绝,诉讼时效也不能开端核算,债款人要给债款人必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端核算诉讼时效。笔者以为,从《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则看,实行期限约好不明的债款,尽管债款人能够随时建议债款,但给债款人必定的宽限期是债款人的法定责任。宽限期便是债款的实行期,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前,存在三种或许:一是债款人在宽限期内实行了悉数债款,导致诉讼时效消除;二是债款人部分实行债款,已实行的部分诉讼时效消除,未实行的部分在宽限期届满后次日开端核算诉讼时效;三是债款人在宽限期不实行债款,则在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开端核算诉讼时效。因而,在宽限期内,债款的实行处于不承认状况,债款人并不切当地知道自己的债款遭到损害,只要当宽限期届满后,债款人的债款是否遭到损害才最终得以承认,因而,第三种观念契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实践中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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