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3:14网友咨询:
我公司事务中有很多的托付代销事务,有些事务代理商拖欠一年之久没有结算,但主管税务机关仍要求咱们对这些没有结算的事务,核算增值税。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吗?
律师回答:
关于托付代销事务的交税责任发生时刻,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则履行:托付其他交税人代销货品,为收到代销单位出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状况相对杂乱些。有的代销事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现已收款了,有的代销事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形成托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刻拖得过长。故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中对交税责任的时刻做了进一步的清晰:
(一)交税人以代销方法出售货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悉数或部分货款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为收到悉数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关于宣布代销产品超越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出售完成,一概征收增值税,其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为宣布代销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这个规则,主管国税局要求贵公司就代理商拖欠达一年及以上的未结算代销货品计缴增值税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