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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2:05
法令问题:一方改动租借房子用处,导致无法运营,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张某与李某房子租借胶葛案(大连律师)
郑州市华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中民初字第2419号
原告 张某(反诉被告),女,1948年9月1日出世,汉族,郑州电焊条厂退休工人,住郑州市新郑路175号。
被告 李某(反诉原告),女,1955年2月6日出世,汉族,郑州市华夏塑料厂下岗工人,住郑州市华夏区西耿河102号。
托付代理人 杨晔,系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令事务所法令工作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房子租借胶葛一案,于200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述。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敏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杨晔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24日签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由原告租借被告坐落郑州市西耿河102号房产一、二、三楼办老年公寓,自2001年6月20日开端至2031年6月20日止。原告向被告交押金2000元,并一次性给付被告租金叁万元整。后因被告又将该房产的地下室租给其妹开卡拉OK厅,整日噪音不断,形成老年公寓无法运营,且被告又于2002年6月15日强行收走一、二、三层一切房子钥匙,间断协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2000元,被告不予返还,无法提申述讼,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押金2000元,付出202号房子改形本钱工时费780元,及多收的房租563元,合计3343元。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1年5月24日签定租借协议一份,由原告租借被告房产一、二、三楼办老年公寓,约好租期30年,但2002年6月份原告因为运营不善干不下去,提出间断合同,被告开端并不赞同,但考虑到张某实际情况,并经大岗刘乡小岗刘乡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被告不再追查张某的违约责任,张某所欠电费及暂收4000元电力配套费应从其押金中扣除,张某其时已表示赞同,并于调停后的三日内拉走一切设备。现张某又申述我,让我返还押金2000元,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付出被告电费2000元及经济丢失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4日,原告为开办郑州滨河老年公寓与被告签定房子租借协议一份。协议约好:由原告(乙方)租借被告(甲方)华夏区西耿河102号高楼的榜首、第二、第三层,每层约270平方米,年租金叁万元,榜首年一次性交清,租借期限为30年(自2001年6月20日开端至2031年6月20日止),原告所租房子水电费由原告交纳,原告应于2001年5月交订金3000元,此3000元应记入房租,原告应交押金2000元,原告退租时被告悉数交还原告。协议还约好,二、三层套房内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只界成小房间。协议最终增加的内容为:单独撕毁协议,补偿对方租借期内悉数丢失。协议签定后,原告于同年5月26日向被告交纳房子订金3000元及房子押金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的内容载明:今天收到张某交3000元房子订金,2000元房子押金合计5000元。同年7月24日,原告又向被告交纳一年房子租金30000元(包含租房订金3000元),被告老公唐明印为原告出具的收条显现:滨河老年公寓交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6月20日房子租金叁万元整(30000元),押金贰仟元整(2000元),落款是收款人唐明印的亲笔署名,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后因被告将原告承租的高楼地下室租给其妹开卡拉OK,其噪音影响了老年公寓成员的安静日子,致使原告所开办的老年公寓无法运营。两边为此发作对立,经原、被告地点辖区郑州市大岗刘乡小岗刘村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原告于2002年10月14日将老年公寓的设备拉走,并于同年6月15日将被告房子钥匙交给被告,原、被告的房子租借协议停止。庭审中,被告反诉称原告欠其电费2000元,原告认可尚欠被告电费1600元。诉讼中,原告未就被告多收房租563元向法庭举证,被告亦不予认可;被告未就要求原告补偿因其违约形成被告丢失4000元向法庭举出相关依据,原告亦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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