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7:09作者:麻增伟 单位: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最近笔者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过程中留意到,许多用人单位在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常常以劳作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为托言,对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给劳作者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克扣,损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劳作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需求交税的问题进行一下简略的剖析:
一、劳作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必定规范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则公民获得收入的,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劳作者获得的一次性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含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是,考虑到劳作者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作业,缺少日子保证,因而,国家规则了对劳作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规范,只要超越该规范的数额在按照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的实践年限进行均匀后,才向劳作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详细规范如下:
1、以当地上年员工均匀工资3倍数额为规范,低于该数额的,劳作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作者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北京市2007年的年员工均匀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员工均匀工资的3倍是39867*3=119601元。因而,2008年劳作者一次性获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的就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劳作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员工均匀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超越12年的,按照12年核算),所得数额视为劳作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水收入,对该数额超越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劳作者甲在乙用人单位作业13年,2008年被用人单位不合法免除劳作合同,通过裁定和诉讼后,法院判定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130000元,那么该劳作者的月收入额为:(130000—39867*3)/13=10399/13=799.92元,但由于该数额未超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2000元的起征规范,因而,该劳作者仍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留意:(1)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则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稳妥金、根本养老稳妥金、赋闲稳妥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则宣告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作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付出时负有代扣代缴的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责任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责任人。”的规则,劳作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时,用人单位在付出时,应当按照顾交纳的税额直接进行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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