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的五大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9:21
一、自以为不需求延聘律师
在遇到法令问题时,有这种人,自以为法令无非仅仅一些条文,翻翻法条就能够得出答案来,延聘律师是多花钱,是剩余的。持这种情绪的人,很可能是他们从前打过官司并延聘了律师,成果“输了”,终究就不分青红皂白将职责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没用。其实,有的案子并不杂乱,但诉讼的成果却很杂乱,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定成果与你的预期截然不同。形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希望是否有法令依据、你有哪些足够有力的依据,还有对诉讼自身是否有个正确的知道、署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作业是否有专业专长等等。
另一种景象便是有些人也触摸过法令或官司没有延聘律师,并且有成功的经历,这样就盲目自傲,在遇到法令问题时,总以为法令或官司是一个再简略不过的作业,查查法条就能够处理。现实上,抱有这种知道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令危险之中。法令是一门博学多才的学识,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作业,许多法令程序、依据和时效都是通过就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使用更是两码事。假如自己茫然行事,必然非常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护。
二、案子没进入诉讼乃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许多当事人以为案子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延聘律师。其实,在平常一遇到法令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许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防止不必要的金钱和时刻糟蹋,实为明智之举。
有的当事人以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求延聘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问询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能够延聘律师。民事行政案子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能够托付律师署理。法令这样规则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知道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而未能及时延聘律师署理或辩解,错失调查取证及采纳对策的机遇。尽可能早的托付律师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律师作虚伪陈说
律师受聘担任署理人或许辩解人,其职责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令的正确施行和公平正义。但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状况向律师陈说,乃至向其出示不实依据。这样律师不只很难把握案子的真实状况,还会使剖析和判别呈现误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方案,乃至会导致败诉等成果的呈现。
四、不能赢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诉讼案子中,当事人需评价开销本钱与取得收益的危险,因而独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现实上一切慎重的律师,并不容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定论。诉讼活动需求依托依据来复原现已发作的现实、说明正在发作的现实并说明法令联系和法令适用。因而,律师最多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初步判别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自身违背执业纪律,也是极不担任的许诺。
五、只需延聘了律师自己就能够什么都不论
许多当事人以为只需延聘了律师,一切作业有律师操心。而实践是在你延聘律师后与律师坚持调和、活跃的联系对案子的胜败是适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职责定时以电话或会晤的方式向你通报案子的发展状况;而当事人则应活跃合作律师的作业,如主意向律师供给依据头绪,让律师及时、清楚地理解你对案子的希望以及主意等,对案子的终究胜诉或许削减丢失是有很大协助的。
在遇到法令问题时,有这种人,自以为法令无非仅仅一些条文,翻翻法条就能够得出答案来,延聘律师是多花钱,是剩余的。持这种情绪的人,很可能是他们从前打过官司并延聘了律师,成果“输了”,终究就不分青红皂白将职责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没用。其实,有的案子并不杂乱,但诉讼的成果却很杂乱,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定成果与你的预期截然不同。形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希望是否有法令依据、你有哪些足够有力的依据,还有对诉讼自身是否有个正确的知道、署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作业是否有专业专长等等。
另一种景象便是有些人也触摸过法令或官司没有延聘律师,并且有成功的经历,这样就盲目自傲,在遇到法令问题时,总以为法令或官司是一个再简略不过的作业,查查法条就能够处理。现实上,抱有这种知道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令危险之中。法令是一门博学多才的学识,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作业,许多法令程序、依据和时效都是通过就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使用更是两码事。假如自己茫然行事,必然非常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护。
二、案子没进入诉讼乃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许多当事人以为案子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延聘律师。其实,在平常一遇到法令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许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防止不必要的金钱和时刻糟蹋,实为明智之举。
有的当事人以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求延聘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问询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能够延聘律师。民事行政案子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能够托付律师署理。法令这样规则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知道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而未能及时延聘律师署理或辩解,错失调查取证及采纳对策的机遇。尽可能早的托付律师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律师作虚伪陈说
律师受聘担任署理人或许辩解人,其职责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令的正确施行和公平正义。但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状况向律师陈说,乃至向其出示不实依据。这样律师不只很难把握案子的真实状况,还会使剖析和判别呈现误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方案,乃至会导致败诉等成果的呈现。
四、不能赢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诉讼案子中,当事人需评价开销本钱与取得收益的危险,因而独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现实上一切慎重的律师,并不容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定论。诉讼活动需求依托依据来复原现已发作的现实、说明正在发作的现实并说明法令联系和法令适用。因而,律师最多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初步判别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自身违背执业纪律,也是极不担任的许诺。
五、只需延聘了律师自己就能够什么都不论
许多当事人以为只需延聘了律师,一切作业有律师操心。而实践是在你延聘律师后与律师坚持调和、活跃的联系对案子的胜败是适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职责定时以电话或会晤的方式向你通报案子的发展状况;而当事人则应活跃合作律师的作业,如主意向律师供给依据头绪,让律师及时、清楚地理解你对案子的希望以及主意等,对案子的终究胜诉或许削减丢失是有很大协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