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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计划生育证明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1:17

证明
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世,*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成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背计划生育方针。
特此证明
****
****年**月**日
计划生育证明处理: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处理规则》
第二条
凡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处理国家统一格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脱离户籍地点县(市)的行政区域(脱离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求处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实际状况自行确认);
(二)拟异地寓居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省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在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处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请求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许地点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自己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许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避孕措施状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状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请求人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关于证明资料完全、有用的,应当即时予以处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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