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ICC仲裁裁决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0:07
1 案情1995年12月22日,hemofarmDD、MAG世界贸易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宁公司)签订了《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下称合同),建立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其58条为判决条款。2004年4月,苏拉么公司参与合同,成为公司股东。2002年8月6日、2003年1月17日和2004年9月,永宁公司向济南中院三次申述合资公司,要求给付租金并返还部分租借产业,并终究胜诉。2004年9月3日,Hemo—farm DD、MAG世界贸易公司、苏拉么公司作为一起恳求人向世界商会判决院提起判决恳求,恳求判决庭判定永宁公司补偿出资丢失10764514美元及赢利丢失2000余万美元;判定合资公司不该付出我王法院判定确认的租金;判定责令永宁公司撤回在我王法院的诉讼恳求;判定永宁公请人恳求我王法院作出的特别是在榜首申述讼中作出的产业保全判决。判决庭终究判定永宁公司向三恳求人付出危害补偿金6458708,4美元,补偿在我王法院的诉讼费用9509,55美元和其他费用1270472,99美元,判决费用295000美元。判定作出后,三恳求人向济南中院提交供认与履行判决判定恳求书,永宁公司恳求不予供认及履行。2 审判根据我国和法国参与的《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定条约》(又称《纽约条约》),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检查以为,本案判决判定应不予供认与履行,理由是:(1)该案判决判定所处理的争议超出了判决协议的规模,(《纽约条约》第五条榜首款(丙));(2)判决庭判定了根据我王法令不能通过判决判定的事项,(《纽约条约》第五条第二款(甲));(3)供认与履行该判决判定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纽约条约》第五条第二款(乙))。最高法院作出(2008)民四他字第u号答复,以为:(1)该案判决判定所处理的争议超出了判决协议的规模,(《纽约条约》第五条榜首款(丙));(2)供认与履行该判决判定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纽约条约》第五条第二款(乙))。3分析本案首要触及的是外国判决判定在我国供认与履行的问题。这方面的国内法根据首要有:1986年12月2日《关于我国参与<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定条约>的决议》(下称《决议》)、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我国参与的(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定条约)的告诉》(下称《告诉》)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267条规则:国外判决组织的判定,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其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条约,或许依照互利准则处理。”在我国订立或参与的有关外国判决判定的供认和履行的世界条约中,1958年《纽约条约》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外国判决判定在我国恳求供认和履行首要根据该条约的规则处理。3、1 本案是否适用《纽约条约》1986年我国参与《纽约条约》时提出了互利保存”和商事保存”,即只在互利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疆域内作出的判决判定的供认和履行适用该条约;只对我王法令认定为归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条约。根据《告诉》的规则,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是指因为合同、侵权或许根据有关法令规则而发生的经济上的权利责任联系。本案判决判定的做出国是法国,法国是《纽约条约》的缔约国,契合互利保存”的规则,但其是否契合商事保存”的规则呢?即两边的争议是不是归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方面的争议”呢?本案中一起恳求人之所以向世界商会提起判决,是因为他们以为:(1)永宁公司回绝根据合资合同第58条(判决条款)的要求处理其与一起恳求人之间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在我王法院提起并保持诉讼,违背了对一起恳求人的合同上和我王法上的责任;(2)永宁公司提起榜首申述讼,恳求产业保全和强制履行,导致合资企业终究不能保持正常运营和合资公司价值的实质性下降。咱们能够看出本案两边当事人的争议首要有两点:(1)永宁公司在我王法院申述合资公司是不是对合资合同第58条的违背。(2)永宁公司提起榜首申述讼并恳求产业保全和强制措施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一起恳求人的出资利益构成了违约。两个问题都是违约问题,也就是说两边对合资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归于因为合资合同而发生的经济上的权利责任联系所引起的争议,契合《告诉》中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令联系”的界定,在我国商事保存”的规模内,所以本案能够根据《纽约条约》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