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申报有哪些热点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6:27为履行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事和为底层减负等要求,依据房地产权属搬运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处理流程撤销(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71号),本期咱们迁就上述文件触及的热门咨询问题进行具体回答:
问:刘某经人民法院判定获得一处房产,现仅能供给人民法院判定收效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出售不动产发票,刘某在处理契税交税申报时,税务机关是否受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则,自2015年9月25日起,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收效法律文书发作土地、房子权属搬运,交税人不能获得出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履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处理契税交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问:交税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在处理契税交纳时,原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刊出,交税人不能获得出售不动产发票的,此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申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则,自2015年9月25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交税人在处理契税交税申报时,因为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处理刊出税务挂号或许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交税人不能获得出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问:交税人在请求处理家庭仅有一般住宅契税优惠时,是否需求供给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挂号记载证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处理流程撤销(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71号)规则,自2015年10月9日起,交税人在请求处理家庭仅有一般住宅契税优惠时,无须供给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交税人家庭仅有一般住宅契税优惠请求时,应当做好交税人家庭成员情况确定作业。假如交税人为成年人,能够结合户口簿、成婚(离婚)证等信息判别其婚姻情况。无法做出判别的,能够要求其供给许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情况的真实性做出许诺。假如交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资料确定家庭成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