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6:26
质量差的机动车致人危害怎样处理
产品职责又称产品侵权危害补偿职责,是指产品存在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形成顾客人身或许除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应当承当的特别的侵权法律职责。
法律咨询: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形成交通事端,丢失由谁承当?
律师回答: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职责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有权要求补偿丢失。《顾客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则,顾客或许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的,能够向出售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出产者要求补偿。归于出产者职责的,出售者补偿后,有权向出产者追偿。归于出售者职责的,出产者补偿后,有权向出售者追偿。假如事端是因轿车质量原因形成的,依据上述规则,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端遭到的丢失应当向轿车的出售者和出产厂家建议补偿。
相关常识:
产品职责 - 构成要件
(1)出产或出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或产品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儿所说的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出售的产品。建造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含在内;这儿所说的产品缺点包含规划缺点、制作缺点和警示阐明缺点。
(2)不合格产品形成了别人产业、人身危害。这儿所指的别人产业,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至于缺点产品本身的危害,购买者能够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出售者承当违约职责,而非产品职责。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者,能够是购买者、顾客,也能够是购买者、顾客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点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承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点产品被运用或被消费、运用或许消费缺点产品导致了危害的发作,可是关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以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产品职责又称产品侵权危害补偿职责,是指产品存在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形成顾客人身或许除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应当承当的特别的侵权法律职责。
法律咨询: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形成交通事端,丢失由谁承当?
律师回答: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职责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有权要求补偿丢失。《顾客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则,顾客或许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产业危害的,能够向出售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出产者要求补偿。归于出产者职责的,出售者补偿后,有权向出产者追偿。归于出售者职责的,出产者补偿后,有权向出售者追偿。假如事端是因轿车质量原因形成的,依据上述规则,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端遭到的丢失应当向轿车的出售者和出产厂家建议补偿。
相关常识:
产品职责 - 构成要件
(1)出产或出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或产品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儿所说的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出售的产品。建造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含在内;这儿所说的产品缺点包含规划缺点、制作缺点和警示阐明缺点。
(2)不合格产品形成了别人产业、人身危害。这儿所指的别人产业,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至于缺点产品本身的危害,购买者能够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出售者承当违约职责,而非产品职责。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者,能够是购买者、顾客,也能够是购买者、顾客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点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承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点产品被运用或被消费、运用或许消费缺点产品导致了危害的发作,可是关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以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