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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8:26

1、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清晰规则:“以不动产(无形财物)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交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交税方法从头作出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则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2、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则:企业在一般的股权生意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则履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出资企业获得股息性质的出资收益,凡出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出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则的定时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获得的出资所得应按规则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以上规则,出资企业能够使用其在被出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出资企业进行赢利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到达减轻所得税费用、进步税后净收益的意图。
(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则: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含转让股票或股份)生意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则履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则履行。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出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防止对税后赢利重复交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核算出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则,企业已提取减值、贬价或坏帐预备的财物,假如有关预备在申报交税时已调增应交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财物而冲销的相关预备应答应作相反的交税调整。因而,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悉数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曩昔已冲销并调增应交税所得的坏帐预备等各项财物减值预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交税所得,添加未分配赢利,转让人(或出资方)按享有的权益比例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方式发作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归于产业所有权转让行为,应依照产权搬运书据交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则,产权搬运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清晰,“产业所有权搬运书据的交税规模是:经政府办理机关挂号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搬运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儿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含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则。200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议,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生意、承继、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由立据两边当事人别离按千分之一的税率交纳证券生意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议或同意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动办理体制、改变企业从属联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财物,而发作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生意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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