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7: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造项目施行和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进和维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应当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拆迁补偿安顿应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 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 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的所有权人;
(三) 房子承租人,是指合法租借被拆迁人房子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建造主管部分)全面担任本市城市房子拆迁监督办理作业,其下设的市房子拆迁办理安排详细担任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作业。
市发展计划、工商、公安、物价、环保、税务、民政、文明及供电、供气、供水、电信、广电等部分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责任,合作做好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作业。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办理作业。
第六条 市拆迁安顿用房建造办理安排和谐全市拆迁安顿用房的建造办理作业,并详细担任市区范围内拆迁安顿用房的建造。其他各镇可依据需求建立拆迁安顿用房建造办理安排,担任本区域拆迁安顿用房的建造。市拆迁安顿用房建造办理安排,应当依据房子拆迁实践需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在市区分期分区建造拆迁安顿用房。
第七条 因国有土地储藏而触及的城市房子拆迁,市土地收买储藏中心为拆迁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造而触及的城市房子拆迁,市市政公用事业安排为拆迁人。上述拆迁项目拆迁人可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含环科园管委会,下同)担任房子拆迁的安排作业。其他建造项目触及的城市房子拆迁,各建造单位为拆迁人。
因土地储藏、市政公用事业建造需求拆迁单位房子的,拆迁人可授权被拆迁单位主管部分(改制企业为原主管部分)在规则的时限内做好该单位的房子拆迁安排作业。被拆迁单位没有主管部分的,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安排执行该单位的房子拆迁作业事宜。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