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满足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0:23
成婚需满意哪些条件
(一)男女两边自己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二)任何一方有必要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联系;(三)有必要到达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有必要没有不该成婚的生理缺点。患麻风病未经治好或患其他在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者,制止成婚;(五)两边之间无不该成婚的血亲联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制止成婚。
成婚程序—挂号程序:
成婚挂号大致可分为请求、检查和挂号三个环节。
(一)请求
1、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请求成婚。
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成婚挂号,请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康复夫妻联系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复婚挂号。
2、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久居我国的外国侨胞)在我国境内请求成婚。
男女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请求挂号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别离持有下列证件:
1)、我国公民须持有:
1)自己户籍证明;
2)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作业、作业性质、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胞须持有:
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作业、作业性质、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3、凡证件完全、契合法律规则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两边相片,到婚姻挂号机关提出请求。
4、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规则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情况。
(二)检查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查明成婚请求是否契合成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问询,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三)挂号
1、予以挂号。
婚姻挂号机关对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刊出其离婚证。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挂号请求,应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处理挂号手续,发给成婚证。涉外婚姻的成婚证须贴有男女两边当事人相片,并加盖处理涉外婚姻挂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挂号专用章。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许别人干与,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查明的确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
2、不予挂号。
请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1)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爱人的;
4)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的。
因私出境人员,除持有上述1至5条款的证明外,还需持有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因私出境人员回国久居者,如无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自己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一)男女两边自己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二)任何一方有必要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联系;(三)有必要到达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有必要没有不该成婚的生理缺点。患麻风病未经治好或患其他在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者,制止成婚;(五)两边之间无不该成婚的血亲联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制止成婚。
成婚程序—挂号程序:
成婚挂号大致可分为请求、检查和挂号三个环节。
(一)请求
1、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请求成婚。
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成婚挂号,请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康复夫妻联系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复婚挂号。
2、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久居我国的外国侨胞)在我国境内请求成婚。
男女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请求挂号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别离持有下列证件:
1)、我国公民须持有:
1)自己户籍证明;
2)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作业、作业性质、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胞须持有:
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作业、作业性质、请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3、凡证件完全、契合法律规则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两边相片,到婚姻挂号机关提出请求。
4、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规则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情况。
(二)检查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查明成婚请求是否契合成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问询,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三)挂号
1、予以挂号。
婚姻挂号机关对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刊出其离婚证。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挂号请求,应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处理挂号手续,发给成婚证。涉外婚姻的成婚证须贴有男女两边当事人相片,并加盖处理涉外婚姻挂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挂号专用章。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许别人干与,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查明的确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
2、不予挂号。
请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1)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爱人的;
4)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的。
因私出境人员,除持有上述1至5条款的证明外,还需持有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因私出境人员回国久居者,如无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自己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