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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4:50
在债款发生的时分有些人会将其的一些产业典当给债款人,一旦债款人将来不能够准时偿还债款或是没有钱还的话,就具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优先受偿权是比较拗口的,很多人也对这个权力不太了解。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这方面常识。
一、典当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什么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典当权人对典当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付出薪酬、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典当权人可先行回收自己对债款人所享有的债款,优先于典当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典当的一般债款。债款人用典当物清偿债款时,假如一项典当物上设定了数个典当权,一般应按设定典当权的先后次序受偿。典当合同假如必须经挂号才收效,那么应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假如典当合同只需经签定便收效,依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
二、法令规则
法令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会集在《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令中。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债款人有权以拍卖、变卖典当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我国法令中还规则了船只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建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
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则,典当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产业权而设定,前者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款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根据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和加工承包合同而发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典当权和质押权均是意定权力,即权力来源于两边当事人的约好,而留置权则是法定权力,即权力来源于法令规则,只需发生了法令规则的现实(上述特定合同的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债款人即有留置权。
典当权人优先受偿官僚完成也要看自己是否对典当的财物有满足的需求,要是没有满足的需求也无法直接享受到这些权力的。听讼网上面有许多了解典当权人优先受偿权履行内容的律师,有需求的人们无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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