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8:13
钱关于咱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可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假如咱们运用一些违法的手法获取一些钱的话,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那么移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令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单位构成移用资金罪主体吗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移用公款罪的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依据《决议》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移用资金罪。
实施《决议》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查刑事责任。
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的,按照《决议》第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移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依据国家规则,移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包含单位,一般状况下数额较大的状况,才会构成犯罪,假如用于违法犯罪也会构成犯罪。以上便是相关答复,假如有其他的法令想找律师咨询,你能够在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了解更多法令知识。
单位构成移用资金罪主体吗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移用公款罪的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依据《决议》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移用资金罪。
实施《决议》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查刑事责任。
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的,按照《决议》第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移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依据国家规则,移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包含单位,一般状况下数额较大的状况,才会构成犯罪,假如用于违法犯罪也会构成犯罪。以上便是相关答复,假如有其他的法令想找律师咨询,你能够在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了解更多法令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