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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名称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1:17
发布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2]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1年8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挂号职能作用支撑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告诉》(桂政发(2001)58号)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别离对内外资企业称号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则。为了进一步吸收内外商来我区出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港澳台商出资企业(以下总称企业)称号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致规则如下:一、运营旅行、环保、高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等职业的企业请求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服务职业的企业请求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请求冠“广西”的,只需具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约束:(一)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许国家驰名商标的;(二)产品属高科技的;(三)年出口额到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四)运营国际旅职事务的;(五)国有科研机构。本告诉自2002年7月1日起履行。桂政发(2001)58号文件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则一起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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