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诉天津航道局等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8:42
「案情」原告: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被告:天津航道局被告:日照港务局1991年1月,石臼港务局作出《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并报送有关单位。交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4日以(91)交计字74号文件,作出《关于〈石臼港总体布局规划〉的批复》,该批复清晰自批复下达之日起,在石臼港港界规模内不得再建与规划的港口功用无关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有必要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需经港务局赞同,签定必要的协议文件,港口开展建造时需撤除的,应无条件拆迁。对石臼港港界规模外的岸线由日照市主管部门依照规则监督施行。属港区规模的,授权石臼港务局监督实行。石臼港务局后更名为日照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1993年4月15日,日照市水产局和东港区石臼大街办事处作为甲方,日照港务局作为乙方,日照市土地管理局作为中间方签定了《关于对日照港务局规划的中、西港区规模内的海带田饲养区搬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为实在处理好日照港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规模内海带田(包含海参、扇贝、贻贝、石花菜等饲养物)饲养区搬家补偿问题,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造的顺利进行,两边就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规模内海带田搬家补偿达到如下协议:甲方需搬家规划的中西港区规划规模内的海带田饲养区,经两边核定共2000亩,一次性搬家,补偿费合计1400万元,分三次付清:1993年4月30日前付400万元,1993年8月31日前付500万元,其他500万元于1993年12月31日前悉数付清。自本协议签定后,海带田开端搬家,整个搬家作业,于1993年12月31日前悉数结束。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在上述海区规模内没有搬家的海带田,如因施工形成危害,乙方不再给予补偿。日照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15日作出的(11)号《关于日照港中、西港区规划规模内的海带田饲养区搬家补偿问题的纪要》对上述协议作了记载。尔后,港务局别离于1993年4月30日和8月31日付出了搬家补偿费400万元和500万元。海带田也开端搬家。但海带田未按期搬家完,其他500万元搬家补偿费也未按期付清。1998年4月2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日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8]第9号《关于日照港港口建造和谐会议纪要》。该纪要述明,海上饲养区的拆迁边界:以东海育苗厂南150米向东平行坐标线至东港区码头连线为拆迁边界,边界以北部分,一切饲养设备有必要于5月底前撤除。港口航道中心线两边各215米的水域,以及航道口门处至锚地之间的饲养设备和渔网,均需于5月底前撤除。对往后因整理航道或许形成的航道边缘海水污染,由石臼大街办事处、日照开发区担任,别离向大众做好解说作业,并不得要求另行补偿。原留传的拆迁费500万元由日照港务局分两期交给市政府,4月底前付250万元,待市政府于5月底前安排有关单位查看检验合格后,将别的250万元付清。本纪要确认的拆迁及留传拆迁费付出,各有关方已按期实行。1995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对各饲养区进行确权发证,此证(除98年市政府第9号专题会议纪要确认拆迁的饲养面积)至今有用。其中有饲养区在日照港界之内。5月18日,东港区人民政府为东港区石臼大街六村居委会颁发了0006号浅海滩涂饲养使用证。养区类别扇贝,盛华公司属东港区石臼大街办事处六村居委的一个水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1997年12月24日,港务局托付青岛海洋大学环境保护研究中心对木片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进行点评。1998年8月青岛海洋大学出具了《日照港木片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点评定论中对施工期猜测表述为,施工期悬沙浓度和堆积厚度,主要在回填区溢流口邻近较大,因为周围没有浅海饲养,且为短期效应,故对海洋环境影响不大。污染防治对策中对施工期污染防治对策表述为,挑选吹填区溢流口的适宜方位,尽量放在弱流区,且应远离排泥管处,应操控溢流口悬浮物浓度不大于50mg/L,若浓度过大时,应合理调度,采纳必要办法后再排放。吹填作业应在围堰工程建成后进行,围堰内侧应有防悬浮泥沙外漏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