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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主张应该在何时提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5:35
众所周知,诉讼时效在一个案子中是适当只需的,有时候可以决议案子的胜败,那么劳作争议案子的诉讼时效建议应该在何时提出?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2015年12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1、【裁定时效】
当事人在裁定阶段未提出超越裁定请求期间的抗辩,劳作人事裁定组织作出了实体判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越裁定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撑。
解读:
有权不必,过期作废
当事人一方在裁定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裁定组织对此进行了实体性判决,应视为当事人在裁定阶段抛弃了请求裁定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力,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予以制止,人民法院不该支撑。
2、【诉讼时效】
劳作人事裁定组织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对当事人的裁定请求是否超越法定时效期间进行检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裁定请求超越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在外。
解读:
裁审联接有必要
裁审联接是指劳作争议案子处理过程中裁定组织判决案子与人民法院审理案子之间的有用对接,这种联接是两个不同法律主体对适用法律一致性问题的联接,关于处理劳作争议很有必要。本条有两个意思,一是应当:人民法院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是否超越法定时效期间,二是在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裁定请求超越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在外。最终是一个意思: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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