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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上诉答辩状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1:24
现在的医患联系越来越差,有的医师很累,但患者不信任,医疗胶葛越来越多。那么若发生医疗胶葛,上诉辩论状该怎样写呢?有没有相关的上诉辩论状范本?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医疗胶葛案子辩论状范文
辩论人:张某,本案第二被告。
被辩论人:张某等人,本案一起原告。
榜首被告:某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村委会主任。
案由:医疗危害补偿胶葛。
辩论恳求:
1、恳求法院判定驳回被辩论人针对辩论人提出的诉讼恳求。
2、恳求法院判定由被辩论人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现实与理由:
20xx年8月2日上午8时10分,张某(男,32岁)来到某村卫生室,主诉晚上因喝水、受凉引起腹痛、吐逆,要求医治。辩论人经问询其既往病史(其答身体健康、无疾病)、查体,结合张某主诉之病症,临床确诊为“胃炎”,给予静脉输液医治。医治期间其呈现吐逆、呼吸困难、四肢抽搐症状,经辩论人活跃抢救无效逝世。现被辩论人以辩论人“拒不供给病历资料而无法判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辩论人补偿所谓的丢失,辩论人以为,其诉讼恳求并无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无理取闹,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由不成立。
本案死者张某逝世后,辩论人活跃合作某区卫生行政机关的各种作业,向有关判定安排递送了相关资料,垫支了相关费用,但至今除了收到(20xx)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判定定见书》外,并没有收到其他判定结论,故辩论人以为本案没有依据证明存在医疗危害的现实,因而本案也不归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
二、在无医疗危害判定结论得状况下,(20xx)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判定定见书》是仅有由某区卫生行政机关托付判定而发生的判定结论,且被辩论人并没有对该判定定见书提出异议,对该判定定见书证明张某的逝世是猝死,辩论人无差错,故不承当职责。
三、辩论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
辩论人具有执业证书和行医资历(见依据1:执业证书,原件被扣押);是西安市某区某村为其卫生室延聘的执业医师(依据:延聘手续由某区某村于处理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时递送给区卫生局;被辩论人现已举证证明了这一点);辩论人为张某看病是实行医师职务的行为,其实行职务的行为结果应当由西安市某村卫生室担任(见依据2: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六十条规则:“本法令所称医疗安排,是指按照《医疗安排管理法令》的规则获得《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人以及作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危害的,按照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一条的规则,由该法人或许安排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归于国家补偿法补偿事由的,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处理。”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的作业人员因履行作业任务构成别人危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职责”。第五十四条规则:“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安排承当补偿职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的辅导定见(试行)》第9条规则:“医疗补偿胶葛案子中,患者一方申述的,下列当事人能够作为被告:⑴具有相应资历的医务从业人员在医疗安排内从事医疗行为的,以医疗安排为被告”;同条第⑷款规则:“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系村团体经济安排或社区安排发包由个人运营的,以发包单位和个人为一起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以村卫生室(所)和个人为一起被告”。本案中,辩论人与地点村团体经济安排并不存在发包与承揽的联系,也不存在辩论人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景象。故辩论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从医疗联系的视点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的辅导定见(试行)》第12条规则:“在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中,患者一方应当首要证明其与医疗安排之间存在医疗联系并发生医疗危害的根本现实”。本案中,被辩论人与某村卫生室建立了医疗联系,与辩论人之间不存在医疗联系。辩论人不是以个别医师的名义或村卫生室承揽人的名义为其看病,而是以某村卫生室执业医师的名义为其看病,其实施医疗行为的职责应当由某村卫生室承当。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辩论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即法律规则的“医疗安排”。
四、张某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而逝世,其逝世系猝死。其逝世并非辩论人的医治行为而引起,辩论人的医治行为无差错,无职责。辩论人的医治行为与张某的逝世不存在因果联系,不该承当任何职责。
本案死者张某于20xx年8月2日上午8时10分以腹痛就医,辩论人给予医治,9时50分呈现反常,经抢救无效逝世,前后时刻不到10分钟,其逝世极端忽然(见依据3病历复印件、依据4处方笺复印件,原件被其时当场封存。)。其逝世后,辩论人一方强烈要求进行尸检,以便查明逝世原因,辨明职责。可是被辩论人一方无理回绝尸检,后在卫生行政机关敦促之下,迟至20xx年8月15日才由辩论人一方垫支尸检费9000元,由西安市某区卫生局托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判定中心进行判定。20xx年9月13日,判定安排作出西交司法判定中心(20xx)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判定定见书》。该《法医病理司法判定定见书》第四部分“剖析阐明”“扫除药物致过敏性休克逝世”,以为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血栓构成,使心肌供血缺乏,当心肌需氧量添加时即导致致命性心电活动紊乱而猝死。”第五部分“判定定见”为:“张某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而逝世”。(见依据5,《法医病理司法判定定见书》复印件,原件保存在某区卫生局)。
至此,张某逝世原因现已查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归于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危害。证明辩论人的医疗行为与张某的逝世不存在因果联系,不存在医疗差错,故辩论人不对张某的逝世承当任何职责。
五、被辩论人称辩论人“拒不供给病历资料而无法判定”不符合本案现实。本案回绝进行医疗危害判定的正是被辩论人一方。本案未进行医疗危害判定的结果必须由被辩论人承当。
张某逝世今后,辩论人一方为查明逝世原因,辨明职责,要求进行尸检和判定,但被辩论人一方无理回绝、延迟尸检和判定。如前所述,尸检的进程就很艰难曲折,尸检的判定定见作出今后被辩论人就更坚决地回绝进行医疗危害判定了,至于其间的原因恐怕只要被辩论人一刚才知道。
20xx年10月20日,依据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办公室的电话告诉,辩论人和某区某卫生院的作业人员把事发当天被封存于某区卫生局的张某的病历和处方笺原件递送给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办公室,该办公室接收了资料,并按规则向辩论人供给《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资料清单》第二联作为回执(见依据6,《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资料清单》复印件,有原件)。至此,辩论人合作进行判定的职责现已完结。辩论人递送资料后,因迟迟没有下文,就去催问,该办公室作业人员解说说被辩论人一方不赞同进行医疗危害判定。由此可见,本案未进行医疗危害判定的职责在被辩论人,应当由回绝判定的被辩论人一方承当晦气结果。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的亲人张某患有严峻的心脏病,其逝世系心脏病突发而猝死;被辩论人的诉称的医疗危害实际上并不存在;张某逝世后,被辩论人一方不合作公安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拒不赞同进行医疗危害判定,故应当由被辩论人一方承当悉数职责。
别的,张某逝世后,辩论人一方为进行尸检、运送、寄存尸身等垫支了30000余元,其间包含被辩论人一方因砸破寄存张某尸身的冰棺而付出的2400元修理费。辩论人以为,已然张某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而逝世”,其逝世系“猝死”,并非辩论人的医治行为而引起,辩论人没有任何职责,且辩论人系案外人,则被辩论人一方应当返还上述费用,不然有失公平正义。辩论人声明保存恳求被辩论人一方返还上述费用的权力。
请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的现实,依法判定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保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张某
代理人:乔xxx律师1xxxxxxxxxx8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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