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3:52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首要是因为这两部法令是从不同的动身点来调整社会联系的,两者终究的意图也不相同。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了解!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联系
1、相同点 作为法令,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许相似之处。
1)两种法令都是以产业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力和职责为手法来调整社会联系的;在详细的法令标准中,都是以承认和维护权力为中心打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力人答应别人运用,或许转让自己的权力时,与别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令联系,将根据债和合同的准则来处理。这种现象能够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穿插。
2、两种法令的差异 关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大于共性,两者的差异是很显着的。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关于民商法来说,立法的意图在于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令联系。立法的立脚点在于充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侧重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民法答应的规模内,充沛尊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处置和运用其权力的自在,国家应当不进行干涉,或许只能进行有限的干涉。在这儿,国家仅仅一个在准则上行使权力的裁判者和组织者,并不是直接参与详细事物的运动员。 而关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意图则在于维护和完成整个社会或许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为了达到此意图,有必要依法承认和维护知识产权权力人的权力和利益。更进一步地说,知识产权法并不是简略地以维护和完成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利益为方针的,承认和维护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利益仅仅完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手法。 从这个视点来说,充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中是第一位的,是立法的终极方针。而在知识产权法中,尽管也是直接发起维护权力人的合法权力,可是,总的来说,是对权力人的权力首要约束的基础上进行维护的,所以,实际上权力人的权力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方针是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献身或许约束个人的利益以满意公共利益的需求。为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国家往往既是组织者、裁判者,又是运动员。
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关于民商法来说,首要的详细任务能够归纳为三个,一是对权力的承认,相当于物权准则和人身权准则;二是对权力运用的标准,相当于债和合同准则;三是对权力的维护,相当于民事职责准则。在这三个详细任务中,对权力运用的标准又是首要内容,因为在整个民商事法令系统中,对买卖的标准以及对买卖规则的恪守是中心内容。例如,民商法把诚笃信用准则列为自己的帝王条款,这自身就阐明晰买卖联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民商法的侧要点在于买卖和流转环节。 关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状况就大不相同。知识产权法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力的承认、标准和维护问题。权力的买卖和运用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怀的要点,相反,在权力的买卖和运用这一环节中,知识产权法建议依照民法中的《》处理,但在关节环节上依法实施监管,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合同有必要经过专利局的布告才干收效等。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单个的约束和程序要求以外,基本上适用民商法中的债和合同的准则,这一点能够看作是两种法令的穿插。
3)两种法令的特点不同 民商法归于私法,可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显着地表现为私法,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维护私有利益。关于一些详细的知识产权权力来说,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国家和社会能够与权力人同享,如合理运用、强制答应、一些不被以为构成侵权的破例状况等。 尽管在trips协议的规则中把知识产权列为了私权,可是,咱们不能因而就说知识产权法便是私法,假如这种法令中很多地规则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运用私权,那么,这种法令就和一般意义上的私法有所不同,咱们就不能简略地把它定为私法。何况,协议中关于私权的概念与我国民商法中的私权概念并不彻底相同。 事实上,与我国民商法所代表的私法的特征比较,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多的公法的特征。在实际运用中,经济法常常把工业产权法等内容划为自己的法令系统;在世界经济法中,更是常常直接地把知识产权法作为自己系统的一部分来处理。出现这些状况,从一个旁边面阐明,知识产权法中国家依法办理和组织权力的成份很大,就像经济法里国家依法标准和办理经济的内容相同。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差异基本是清楚的。这样来看,假如从法令维护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的比例比重来区分,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并且公法的比例重。这一点与民商法显着地不同。
4)两种法令的内容存在很大不同 民商法首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力的实体性规则以外,还一起有很多的程序性规则,能够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儿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力依法获得和维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则都是强制性规则,任何人,包含权力人在内,都有必要无条件的恪守和履行。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力的获得和维护条件等方面不发起个人的毅力自在和个人的挑选,更不或许遵照某个人的个人志愿。即便在权力的运用和转让中,尽管答应权力人能够经过与别人签定协议来行使运用权和处置权,可是,相同对能够转让的权力类型和转让方法作了约束,权力人有必要恪守。如人身权力不行转让,有些权力乃至不能承继。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力和尊重个人志愿的作法相差很大,彻底不是一种价值趋向。
职责的发生方法和承当的职责不同。 关于民商法来说,发生职责的方法首要是违约和侵权,其间又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职责发生于买卖过程中,归于民商法的首要内容。关于违约职责来说,当事人之间只承当民事职责。关于侵权职责来说,关于承当职责的方法,民商法中也仅仅规则了承当职责中的民事职责部分,假如侵权人在侵权中造成了别人人身及产业的严峻损伤和丢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独自处理,不再归于民商法的处理规模,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职责。 与此不同的是,关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尽管也相同存在着侵权职责和违约职责两种职责方法,可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则了侵权职责。在权力运用和转让一节中,由所以和民商法的穿插部分,直接依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职责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则。
在侵权职责中,一起规则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承当职责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的运用规模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⑴只承当民事职责;
⑵只承当行政职责;
⑶既承当民事职责又承当行政职责;
⑷既承当民事职责又承当刑事职责。这几种状况在实践中都是详细运用的,比较之下,第一种状况运用的程度高一些。 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职责的不同规则,实质上是两种法令中的权力不同特点的反映。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把承当职责的方法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职责的规模中是适宜的。而关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因为知识产权并不是简略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略的私法,乃至能够被以为是半公半私的法,这样,反映在承当职责的方法上必定应该存在不同,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令的不同。
5)两种法令中的权力存在严重差异两种权力的性质不同 民商法中的权力归于私权,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力则归于别的一种“私权”——半公半私权,两者权力存在着实质的差异。尽管从表面上看,两种权力都归国家以外的权力人一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状况破例),都应该归于私权,可是,假如对这两种权力进行剖析,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力,名义上归于权力人一切,实际上则归于权力人、国家和社会共有,在某一个详细的权力中,仅仅三者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法中权力人对权力仅仅部分地占有,而不是彻底的占有,其间一部分权力由国家以法定的方法规则着,并由社会和国家来分配和运用。这也是知识产权法中规则的合理运用、强制答应,以及各种不归于侵权行为的破例状况发生的根据。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联系一起涉及到国家、社会和权力人三方,知识产权这种权力要一起满意国家、社会和权力人三方的需求,所以,关于某一项详细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来说,不能只要权力人来行使和操控。 与此相对应,民商法中的权力,特别是一切权,则是彻底归于权力人一切的,关于权力人来说,这是一种完好的权力。国家和社会都不能随意地搅扰权力人行使这种权力,更不能随意地分配和运用这种权力。从这一方面来看,把民商法中的权力列为私权是恰当的。事实上,两种权力比较,民商法中的权力代表着权力中心主义的态度,着重维护个人的权力,建议一切权肯定准则、契约自在和差错准则;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力则表现着权力约束准则,着重在平衡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个人利益,要求无差错职责准则。两种权力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趋向。 两种权力的形状不同 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力比较,民商法中的权力在形状上是单一的,也便是说,每个权力都是彼此独登时存在的,它们都在一个层面上,归于同一层面上的东西;彼此之间并不相互影响和限制,都在独登时发挥着自己的效果。而知识产权中的权力却大不相同,这儿的权力是分层排布的,层与层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前面的权力能够影响和限制后边的权力,整个权力系统出现网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