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单位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4:37
案情
张某系某工商局司机,2013年5月,张某未经所在单位的同意,私行驾驭单位的车辆处理个人业务,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致受害人李某受伤,张某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过后李某将张某及所在单位告上法庭。
不合
这是一同公车私用导致的交通事端,单位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张某私自驾车外出,单位不知道,所以不该承当职责。
另一种观念以为,单位有职责采纳预防措施操控公车私用,所以由公车私用导致的事端,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尽管驾驭人驾驭公车处理的是个人业务,依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但假如驾驭人员有严重差错或许成心的,单位能够向驾驭人追偿。理由如下:
首要,根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上述中,张某尽管是公车私用,但作为车辆所有人工商局有职责处理操控好自己的的车辆,明显对张某的私自驾驭行为有差错,所以张某所在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其次,从法令保护弱者利益动身,单位承当补偿职责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完成。关于受害方来说,驾驭人是否私行驾驭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补偿的权力;再次,关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当补偿职责的观念,其实加剧了受害方的举证职责,也与《侵权职责法》、《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路途交通事端危害司法解释》的原意和立法意图是不相符的。关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当补偿职责有利于敏捷、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第三,公车私用发作交通事端职责虽有单位承当,但也不能悉数都由单位承当,不然会给人形成一种幻觉:好像只要是开公家的车,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出了交通事端,都是由公家买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令并未对车辆所有人的职责予以清晰的规则,更没有将其界定为无差错职责,民事职责领域内的差错不同于一般认识上的差错,其首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留意职责,即未能尽到应尽的慎重职责,并因而未能防止或许发作的危害。假如不分对错悉数让单位承当职责,由此或许削弱对单位驾驭员个人行为的法令约束力,使有车的单位时间处在高风险的状况。特别是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而,单位在承当了职责后能够向有差错的驾驭人追偿。
总归,笔者以为,未经所在单位的同意,私行驾驭单位的车辆处理个人业务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单位能够向有差错的驾驭人追偿。
作者:许磊 李佃芹
来历:听讼网
张某系某工商局司机,2013年5月,张某未经所在单位的同意,私行驾驭单位的车辆处理个人业务,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致受害人李某受伤,张某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过后李某将张某及所在单位告上法庭。
不合
这是一同公车私用导致的交通事端,单位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张某私自驾车外出,单位不知道,所以不该承当职责。
另一种观念以为,单位有职责采纳预防措施操控公车私用,所以由公车私用导致的事端,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尽管驾驭人驾驭公车处理的是个人业务,依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但假如驾驭人员有严重差错或许成心的,单位能够向驾驭人追偿。理由如下:
首要,根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上述中,张某尽管是公车私用,但作为车辆所有人工商局有职责处理操控好自己的的车辆,明显对张某的私自驾驭行为有差错,所以张某所在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其次,从法令保护弱者利益动身,单位承当补偿职责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完成。关于受害方来说,驾驭人是否私行驾驭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补偿的权力;再次,关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当补偿职责的观念,其实加剧了受害方的举证职责,也与《侵权职责法》、《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路途交通事端危害司法解释》的原意和立法意图是不相符的。关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当补偿职责有利于敏捷、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第三,公车私用发作交通事端职责虽有单位承当,但也不能悉数都由单位承当,不然会给人形成一种幻觉:好像只要是开公家的车,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出了交通事端,都是由公家买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令并未对车辆所有人的职责予以清晰的规则,更没有将其界定为无差错职责,民事职责领域内的差错不同于一般认识上的差错,其首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留意职责,即未能尽到应尽的慎重职责,并因而未能防止或许发作的危害。假如不分对错悉数让单位承当职责,由此或许削弱对单位驾驭员个人行为的法令约束力,使有车的单位时间处在高风险的状况。特别是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而,单位在承当了职责后能够向有差错的驾驭人追偿。
总归,笔者以为,未经所在单位的同意,私行驾驭单位的车辆处理个人业务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单位能够向有差错的驾驭人追偿。
作者:许磊 李佃芹
来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