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登记的性质与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3:21

依据物权法理论,在因法律行为而致的不动产品权建立与变化中,挂号有着极其重要的效果。孙宪忠教授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指出,“不动产挂号是不动产品权变化的法定公示手法,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化的收效要件,……。”而王利明教授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阐明》中指出,“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挂号对立主义。……。挂号应当作为对立第三人的要件,未经挂号权力不能对立第三人。”由此,能够看出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动产品权变化呈现了两种建议,即挂号要件主义和挂号对立主义。
《农村土地承揽法》拟定出台后,关于挂号在不动产品权变化中的性质和效果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关于家庭承揽,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第三十三八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换、转让办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关于其他办法的承揽(不宜采纳家庭承揽办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揽),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办法承揽农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其他办法流通。”剖析这些法律规则,能够看出,农村土地承揽法丰厚了我国物权法理论中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动产品权变化的根本观念。
首要,家庭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建立上未采纳挂号要件主义或挂号对立主义,而采债务意思主义。挂号与否,不影响这种新式用益物权的建立,挂号不是这种物权建立的公示办法,家庭土地承揽经营权自承揽合同收效时建立。之所以采纳这种法制,依现在学者们的解说,大致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为实在维护广阔农人的土地权力,减轻同意、挂号或许给农人带来的担负”。①二是“因为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获得与成员权有密切联系,大众能够经过对或人的成员资历的了解而在必定程度上了解其是否享有承揽土地的物权,这就极大的减少了承揽经营权公示的重要性。……。咱们以为,家庭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获得没有挂号的必要”②。三是“我国传统上便是将‘方单’作为土地权力的凭据,用承揽合同作为承揽权的凭据,农人也易于承受”,“假如改为挂号,就要在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土地管理局添加组织、人员,不符合精兵简政的准则,且导致挂号组织乱收费的或许”。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