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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效力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1:07
提存的效能是怎么的
提存触及债款人、公证处和债款人三方之间的联系,也就必定发作对债款人的法律效能、对债款人的法律效能以及对公证处的法律效能。
(一)提存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效能。对此,各国立法及学说不尽相同,大致有如下3种观念:(1)提存仅发作关于债款人恳求的抗辩,在提存人损失提存物之取回权时,其债款才溯及于提存时消除。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则:如提存物的取回权未消除者,债款人得要求债款人就提存物受领清偿;提存物的取回权已消除者,债款人因提存而革除债款。(2)因提存而债款当然消除。如日本民法第494条规则:债款人回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清偿时,清偿人可以为债款人提存清偿标的物而免其债款。(3)我国学者以为,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提存后,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之联系停止。债款人不再担负该债款,不再承当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危险职责。《合同法》第91条规则,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在担保提存中,依据合同的约好,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组织,以使债款人的利益得到确保,待条件成果时,提存组织依据两边的约好,将担保物交给债款人或交还担保人。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具有确保债物实行和代替其他担保方式的法律效能。
(二)债款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能。处理提存公证之后,在债款人与公证处之间构成一种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人独立享有提存公证所建立的权力,承当相应的责任。债款人有权在规则期间恳求公证处交给提存物,一起须承当提存费用及危险。公证处则负有保管提存物的责任。
(三)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能。提存人一般是债款人,也可所以债款人的代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是施行提存行为的当事人,因此提存人发现提存过错或提存原因消失时,得吊销该行为,取回提存物。如《法国民法典》第376条规则:“债款人有取回提存物的权力。”我国台湾地区“提存法”第15条规则:“清偿提存之提存人于提存后,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得请求该管法院提存所返还提存物:(一)提存出于过错者;(二)提存之原因已消除者;(三)授权力人赞同返还者。”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则债款人的取回权问题。有种观念以为:若提存有用建立,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也不同于一般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便债款人抛弃或许损失恳求权,提存人也不能获得提存物的一切。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原有的效能即消除,债款人的债款一起回复。
在担保提存中,依据合同的约好,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组织,使债款人的利益得到确保。待条件成熟时,提存组织依据两边的约好,将担保物交给债款人或交还担保人。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具有确保债物实行和代替其他担保方式的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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