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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赋闲人员赋闲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作业,依据国务院《赋闲稳妥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照本规则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赋闲人员依照本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本规则所称乡镇企业,包含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和港、澳、台商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赋闲稳妥作业。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赋闲稳妥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照规则建立的经办赋闲稳妥业务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详细承办赋闲稳妥作业。
第四条 赋闲稳妥作业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作业服务作业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赋闲稳妥基金
第五条 赋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交纳的赋闲稳妥费;
(二)员工个人交纳的赋闲稳妥费;
(三)赋闲稳妥基金的利息;
(四)赋闲稳妥费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归入赋闲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交纳赋闲稳妥费。用人单位应交纳的赋闲稳妥费,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托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员工个人应交纳的赋闲稳妥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七条 赋闲稳妥费交纳规范:
(一)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的1.5%交纳赋闲稳妥费;
(二)外商出资企业和港、澳、台商出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员工上年月平均薪酬总额的1.5%交纳赋闲稳妥费;
(三)员工个人按自己上年月平均薪酬的0.5%交纳赋闲稳妥费。员工自己月平均薪酬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交纳赋闲稳妥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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