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3:33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1986年9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以下简称《责任教育法》)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省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九年制责任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完成九年制责任教育,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为三类:城市市区和经济比较发达、现已遍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1990年左右完成九年制责任教育。经济中等开展程度,现已遍及或挨近遍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1990年左右完成初等教育阶段的责任教育,1995年左右完成九年制责任教育。经济不发达、没有遍及初等教育的县(区),1995年完成初等教育阶段的责任教育,2000年左右完成九年制责任教育。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责任教育的规划,并安排施行。
第三条 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有必要具有的根本条件是:按编制配齐各科教师,质量到达合格要求;经费来历安稳牢靠,并到达定额规范;校舍、教育仪器、图书资料、文体器件及其他设备,按规则规范装备;按教育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到达国家规则的根本要求。详细规范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进步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进步全民族的本质,培育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根底。
校园应当推行运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承受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条件不具有的区域,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要发明必要的条件,于1990年全省根本完成年满六周岁入学。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七周岁。
第六条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在国家未正式公布前,各地仍按现行学制履行,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化。
第七条 九年制责任教育施行分级办学、分工办理的体系。城市市区,小学和初级中等校园由区或市举行和主管;盲、聋哑校园由市举行和主管;有条件的厂矿企业要独自或联合办学,这些校园由举行单位主管,承受所在地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辅导和监督。乡村、盲童校园由市地举行和主管;示范性初级中等校园、试验小学和聋哑校园由县(市、区)举行和主管;初中和中心小学,由乡(镇)举行和主管;小学由村举行,乡(镇)主管,村帮忙乡(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