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石油贮存公司与中国银行贵港市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7:21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港市石油储存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罩塘镇。法定代表人:蒙丽,该公司总司理。托付署理人:姜芳平,该公司职工。托付署理人:纪红光,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贵港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造东路。负责人:李素洪,该行行长。托付署理人:吕健,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职工。托付署理人:李庆雄,国信新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港市利丰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桥圩镇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少鸿,该公司司理。托付署理人:张仁福,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贵港市伟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桥圩镇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少鸿,该公司总司理。托付署理人:张仁福,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广西贵港裕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潘寿权,该公民总司理。原审被告:贵港市丰园化工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贞,该厂厂长。上诉人贵港市石油储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贵港市分行及原审被告贵港市利丰交易有限公司、贵港市伟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贵港裕源服务有限公司、贵港市丰园化工厂告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4月2日至1999年9月30日,中国银行贵港分行(以下简称贵港中行)与贵港市利丰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先后签定12份《告贷合同》,合同编号别离为98借字C0056号、C0085号、C0086号、C0087号、C0088号、C0089号、C0090号、C0092号、C0098号以及99借字C0056号、C0062号、C00113号。上述合同约好:利丰公司向贵港中行告贷2793万元,告贷期限均为一年。一起,利丰公司与贵港中行别离签定编号为98C0085、98C0086、98C0087、98C0088、98C0089、98C0090、98C0092、98C0098的8份典当合同,约好利丰公司用坐落桥圩镇的公司产业,即大酒店25722.06平方米、羽绒城13542.8平方米、新建楼2655.91平方米、水洗羽绒厂26783.83平方米、利丰大酒店14110平方米、江北路水洗车间14751.06平方米公司老厂房价值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利丰大酒店116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公司老厂房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及张少鸿价值200万元的房子作典当,并办理了典当登记手续。上述12份告贷合同中,设定典当的告贷合同为8份计2120万元,未设定典当的告贷合同有4份计673万元。1998年1月1日,贵港市伟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公司)与贵港中行签定一份《确保合同》,约好:传康公司为利丰公司与贵港中行供给从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签定的一切告贷合同项下悉数告贷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越人民币3500万元的最高额的连带责任确保,确保期间为告贷合同约好的债款实行期(包含展期后)届满之日起两年。1998年12月31日,贵港市石油储存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储存公司)与贵港中行签定一份《确保合同》,约好:石油储存公司为利丰公司与贵港中行供给自1998年6月30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签定的一切告贷合同项下悉数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越700万元的最高限额连带责任确保,确保期间为告贷合同约好的债款实行期间(包含展期后)届满起2年。合同还约好确保人假如未按本确保合同约好及时清偿告贷人的债款,贷款人有权扣划确保人在贷款人任何经营组织的任何帐户上的款额。在石油储存公司最高额确保债款发作期限内,贵港中行共向利丰公司发放了10笔告贷,其债款余额为2673万元。别的石油储存公司还与贵港中行签定98保C0056号、99保C0062号、99保C0113号确保合同,就利丰公司向贵港中行告贷193万元、150万元、30万元共373万元作连带责任确保。该三份确保合同所担保的三份告贷合同,利丰公司未供给典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