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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软件咨询服务有税收优惠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2:44

【问题】
咱们是高新技能企业,双软件企业,我公司供给的高端人才输出(国内)软件咨询服务怎么享用优惠政策?
【回答】
1.是否可免技能咨询服务的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第一款规则,对单位和个人(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建立的研讨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能转让、技能开发事务和与之相关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事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能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具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能的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别人的行为。
技能开发是指开发者承受别人托付,就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或许新资料及其体系进行研讨开发的行为。
技能咨询是指就特定技能项目供给可行性证明、技能猜测、专题技能查询、剖析点评陈述等。
与技能转让、技能开发相关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事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依据技能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协助受让方(或托付方)把握所转让(或托付开发)的技能,而供给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事务。且这部分技能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能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所以,现在来讲,贵企业所发作的软件咨询服务假如契合上述条件是与技能转让密不可分而供给的技能咨询服务服务且与技能转让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可按上述规则免税,不然需求交纳营业税。
2.批阅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3号):
(三)免税的批阅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能转让、开发事务请求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能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阅定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
然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能转让、技能开发事务免征营业税批阅”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4]825号)关于批阅程序作出了进一步清晰,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能创新,开展高科技,完成产业化的决议〉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含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能转让、开发事务请求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能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阅定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阅”予以撤销。撤销审阅手续后,纳税人的技能转让、技能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并将确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文件报主管当地税务局备检。主管当地税务局要不定时地对纳税人申报享用减免税的技能转让、技能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契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撤销税收优惠政策,一起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进行处分。
因此,假如贵企业归于上述契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收入,虽不需求到税务局进行审阅,但需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当地税务局进行备检后方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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