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3:25
因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端,虽属稳妥公司免责景象,却因未实行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清晰阐明职责,稳妥公司仍被判担责。 2009年9月4日,樟树市旺顺轿车运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旺顺公司)将其一切的赣C19526号车在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安全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第三者职责稳妥。其间,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为500000元,稳妥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旺顺公司驾驭员邓永平驾驭赣C19526号车,在没有降下货厢时沿永修县涂埠镇江玻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进时,与架空电信光缆发作触摸,形成电缆线开裂、电线杆开裂、袁志坚家居民房子受损的路途交通事端。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确认,邓永平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调停,旺顺公司补偿袁志坚房子丢失3000元。2010年7月10日,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确认,电线光缆丢失为21138元,旺顺公司已将此款交给受损单位。 过后,因就理赔一事,旺顺公司与宜春安全稳妥公司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旺顺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为,旺顺公司一切的赣C19526号车在宜春安全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第三者职责稳妥,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宜春安全稳妥公司理应按稳妥法有关规则予以理赔。尽管保单已清晰规则,因操作失误或因为车辆本身等原因导致后车厢非正常升起而形成的任何丢失,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宜春安全稳妥公司并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旺顺公司作出清晰阐明,因而该条款不发作效能,遂判定宜春安全稳妥公司补偿旺顺公司24138元。 宜春安全稳妥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为一审判定适用法律过错。一是,交通事端是因为闯祸司机因忽略未降下车厢,致使车箱与架空电信光缆发作触摸,形成光缆、电杆、房子受损,显着归于保单上特别约好的免责景象,不需要别的作出清晰阐明。二是,旺顺公司收到保单后没有提出任何贰言,依据该稳妥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十)项“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则不允许驾驭稳妥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作意外事端时,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而在本案中,旺顺公司违反了《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二条“驾驭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因而宜春安全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旺顺公司与宜春安全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依法建立,两边应依约实行各自的职责。 宜春安全稳妥公司与旺顺公司在签定稳妥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在投保单上注明特别约好事项,但在稳妥单上却有特别约好事项,该特别约好事项为格局条款,且归于革除稳妥人职责、加剧被稳妥人职责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该特别约好属无效条款。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缔结稳妥合同,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的,稳妥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局条款,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合同的内容”,而本案中宜春安全稳妥公司没有依据证明其在向旺顺公司供给投保单时附了该特别约好条款,也不能证明其是通过与旺顺公司洽谈确认的,故该特别约好条款对旺顺公司不发作效能。因而,对宜春安全稳妥公司提出的旺顺公司违反了稳妥合同特别约好规则的免责景象,宜春安全稳妥公司应予免赔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作效能”之规则,宜春安全稳妥公司也没有依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故该稳妥条款对旺顺公司不发作效能。因而,宜春安全稳妥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建立。 综上,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宜春安全稳妥公司向旺顺公司补偿24138元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