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4:57
辩解与署理
第三十二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地点单位引荐的人;
(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解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侦办机关在第一次讯问违法嫌疑人或许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措施的时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达其要求。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解人。
辩解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援助组织提出请求。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法令援助组织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三十五条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能够为违法嫌疑人供给法令协助;署理申述、指控;请求改变强制措施;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
第三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解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第三十九条辩解人以为在侦办、检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提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解人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职责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辩解人或许其他任何人,不得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职责,辩解人涉嫌违法的,应当由处理辩解人所承办案子的侦办机关以外的侦办机关处理。辩解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告诉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第四十五条 托付诉讼署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履行。
第四十六条辩解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可是,辩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许其别人,预备或许正在施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的,应当及时奉告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有权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或许指控。人民检察院对申述或许指控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状况事实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地点单位引荐的人;
(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解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侦办机关在第一次讯问违法嫌疑人或许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措施的时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达其要求。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解人。
辩解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援助组织提出请求。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法令援助组织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三十五条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能够为违法嫌疑人供给法令协助;署理申述、指控;请求改变强制措施;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
第三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解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第三十九条辩解人以为在侦办、检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提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解人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职责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辩解人或许其他任何人,不得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职责,辩解人涉嫌违法的,应当由处理辩解人所承办案子的侦办机关以外的侦办机关处理。辩解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告诉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回绝辩解人持续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托付辩解人辩解。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第四十五条 托付诉讼署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履行。
第四十六条辩解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可是,辩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许其别人,预备或许正在施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的,应当及时奉告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有权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或许指控。人民检察院对申述或许指控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状况事实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