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借款本金2万 违约金获判2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0:52张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30日,刘女士向张先生告贷人民币2万元,约好月利率10%,即利息4000元,期限2个月,悉数本息于2008年9月30日一次性归还。一起约好,逾期每天按总金额的1%给付违约金。该告贷到期后,刘女士并未如期还款。 张先生遂托付本律师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在承受张先生的托付时,本律师具体地向其讲解了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假贷利率约好的限制性规则,以及《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好的规则。在结合前述法令规则、以及考虑到申述须垫支诉讼费的数额、诉讼危险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确认了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保护。刘女士向张先生告贷,作为告贷人刘女士应当依据告贷数额及许诺的还款期限向出借人张先生归还告贷。从张先生提交的依据剖析,刘女士虽赞同按月息10%向张先生付出利息,但该约好违背了有关法令规则,故法院对约好的利息不予全额支撑。关于张先生对违约金的恳求,契合两边约好,该约好未违背相关法令规则,且张先生建议的数额在合理的极限内,因而,对张先生的此项恳求予以支撑。故此判定刘女士除归还本金外,另付出利息800元,违约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