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23:42[案情]
被告人周书建,小学文化,农人。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掠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期间三次被裁决弛刑3年8个月,掠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偷盗罪,于2003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履行拘捕。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揭露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书建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间,采纳趁机、撬门、撬窗等手法,偷盗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0元及手机、摩托车等物,算计价值人民币8012.40元。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周书建的行为构成偷盗罪。被告人周书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周书建在原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的附加刑掠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将新罪所判处的惩罚和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附加刑掠夺政治权利,实施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惩罚履行结束今后,持续履行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附加刑掠夺政治权利。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定:被告人周书建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书建原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的附加刑掠夺政治权利没有履行的二年七个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定主刑履行结束今后持续履行。
[不合]
前罪剩下的掠夺政治权利的效能是否及于新罪,在新罪履行期间,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终究怎么核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书建在新罪履行期间,当然被掠夺政治权利。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则,假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被告人周书建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利通往后罪判定后,附加于后罪,成为后罪的附加刑。依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因而该掠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及于后罪(新罪)的主刑,尽管周书建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掠夺政治权利,但其在新罪履行期间当然被掠夺政治权利。
第二种定见以为,前罪未履行结束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利虽系通往后罪判定所表现,但它归根结底仍是前罪未履行结束的附加刑,而作为该附加刑所依靠的主刑是前罪而不是后罪,而在前罪履行期间被告人已被当然掠夺了政治权利,被告人周书建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利通往后罪判定后其效能不应当及于后罪主刑,其在新罪履行期间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待新罪履行结束之后,再履行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利。
第三种定见对被告人周书建在新罪履行期间应当享有政治权利没有贰言。但以为已然被告人在新罪履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就没有任何必要将前罪没有履行结束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利,在新罪所判处的惩罚履行结束今后持续履行,完全可以在新罪履行期间一起履行。当附加掠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善于新罪的刑期时,则在新罪所判处的惩罚履行结束今后,持续履行剩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