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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诉公安局看守所劳动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9:37

事例一、劳作争方案
本案要旨:未接受用人单位劳作办理的人员与单位不构成劳作联系。
[根本案情]
原告:万某,男,汉族,57岁,南昌市人。
被告: ***市公安局,托付代理人:李昌林律师
原告万某向南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争议裁定:我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在***公安局看守所从事木村厂装运刨花木屑到看守所作业,每月薪酬300元,还享用所里规则的福利,而且看守所交给了我一辆运送三轮车及通行执照。后木屑厂搬家,在2006年1月8日我就被奉告组织不了作业,并停发了薪酬。尽管我与看守所没有书面合同,但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要求判决我与公安局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及经济补偿3600元。万某供给了1999年看守所加盖公章并署有万某名字的运送通行证明及2003年看守所给万某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万某系看守所聘任员工,月薪酬300元,请居委会处理低保手续)。公安局托付律师介入后,律师查询依据查明,尽管万某具有上述依据,但万某自1995年以来为看守所运送木屑,从未受看守所劳作纪律束缚,也未享用福利待遇,据此建议,万某与公安局不存在劳作联系。
市劳作裁定委员会支撑了被告公安局的辩论理由,判决万某与公安局不存在劳作联系。
万某不服市劳作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
[审理成果]
法院审理以为:在劳作争议中,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相同受法律保护,尽管万某供给了看守所出具的两份证明,可是现实证明看守所给万某出具证明均不是为证明万某与看守所存在劳作联系,而是照料其处理低保手续需求,特别是看守所四年以来三十份关于临时工办理会议原始会议记录显现万某未接受过劳作纪律办理、员工登记表、薪酬表也显现万某与看守所不存在劳作联系。法院据此驳回了万某的诉讼请求。
[剖析谈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万某与公安局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即现实劳作联系的确定。
1995年施行的《劳作法》第2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受案规模为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别经济组织与员工之间发作的劳作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作联系的员工之间发作的劳作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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