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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为什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则,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对此进行了批改,规则以60日为限。因而,凡在1995年今后发作的劳作争议,法定申述期限按《劳作法》的规则履行;1995年曾经发作的劳作争议,法定申述期限仍按《法令》的规则履行。除因不行抵抗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请求裁定时效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外,归于其他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述,超越申述时效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则依法一概不予受理。 
因而,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述,及时诉诸劳作争议裁定部分,求得公平处理,以防止超越申述时效,主动抛弃了自己的申述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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