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5:26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这两种,指定监护人能够由法院指定,也能够由所在地的居委会指定。那么,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么的呢?指定监护的准则又有那些呢?现在就由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介绍一些关于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的相关常识。
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爱人;(二)爸爸妈妈;(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申述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安排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责任依据所了解把握的情况自动为当事人所触及的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议并告诉被指定人。
二、指定监护的准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仍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而有关安排为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尽管不受次序的约束,但都有必要恪守一条准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才能。依据<定见>第十一条的规则,以为监护人的监护才能,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确认。这一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有必要遵从的。
三、指定监护的方法
依据《民通定见》第十七条的规则,“有关安排指定监护人既能够书面方法告诉,又能够口头方法告诉被指定人,而无须一起告诉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安排。”这是由于:
1、依据《定见》第十九条的规则,只需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申述讼的权力,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力;
2、有关安排之间都是并排联系,某一安排无须经过其他有关安排的赞同,也不需要经过洽谈,便能作出指定的决议。这就决议了指定监护人的方法只需某一有关安排按照《民法通则》规则的准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许口头告诉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仍是以书面告诉为妥)。
民法通则规则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能够用口头方法,也能够用书面方法,只需指定监护的告诉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建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告诉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述,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申述讼时,自收到告诉后满30天后收效;在提申述讼时,自法院判决之日起收效。
经过上面的了解,信任我们关于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能够有必定的了解,也能够知道指定监护遵从着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的准则,关于指定监护的方法也能够有必定的知道。当你们遇到这类法律常识,我们能够经过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常识咨询。
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爱人;(二)爸爸妈妈;(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申述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安排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责任依据所了解把握的情况自动为当事人所触及的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议并告诉被指定人。
二、指定监护的准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仍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而有关安排为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尽管不受次序的约束,但都有必要恪守一条准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才能。依据<定见>第十一条的规则,以为监护人的监护才能,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确认。这一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有必要遵从的。
三、指定监护的方法
依据《民通定见》第十七条的规则,“有关安排指定监护人既能够书面方法告诉,又能够口头方法告诉被指定人,而无须一起告诉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安排。”这是由于:
1、依据《定见》第十九条的规则,只需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申述讼的权力,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力;
2、有关安排之间都是并排联系,某一安排无须经过其他有关安排的赞同,也不需要经过洽谈,便能作出指定的决议。这就决议了指定监护人的方法只需某一有关安排按照《民法通则》规则的准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许口头告诉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仍是以书面告诉为妥)。
民法通则规则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能够用口头方法,也能够用书面方法,只需指定监护的告诉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建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告诉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述,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申述讼时,自收到告诉后满30天后收效;在提申述讼时,自法院判决之日起收效。
经过上面的了解,信任我们关于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能够有必定的了解,也能够知道指定监护遵从着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的准则,关于指定监护的方法也能够有必定的知道。当你们遇到这类法律常识,我们能够经过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常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