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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7:54

裁定恳求: 
1恳求被请求人交还我与建设银行于2001年3月签定的银行借款协议。 
2 恳求被请求人补偿房租损失和交还配套费合计人民币4万元。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01年4月与被请求人签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按揭借款协议],购买**佳园B4-2-402住宅一套。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签署上述合同和协议,是因为被请求人许诺银行借款手续悉数由被请求人担任处理,假如借款发作问题能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1年8月被请求人告诉请求人银行不同意给请求人借款。所以请求人提出退房,被请求人不同意退房,称退房要交纳20%的违约金。请求人提出将合同的按揭购买改成一次性付清房款,被请求人不同意改变合同条款。被请求人以为银行不同意给请求人借款的原因是借款年限短。请求人表明,只要能贷到款,1-30年之内多少年都能够,并向被请求人提交了请求借款的弥补资料。可是被请求人一向没有为请求人贷到款。被请求人称银行不同意借款的理由是借款有必要自己亲自到银行处理。 
请求人曾重复屡次向被请求人索要[银行按揭借款协议],被请求人先是说,借款协议现已失效请求人要它没有用,后来又说借款协议在银行与被请求人无关。在签定[银行按揭借款协议]时,请求人预付了处理典当借款所需各种费用。被请求人不将[银行按揭借款协议]还给请求人,请求人无法去银行核实预交款的金额和追回预交款,也无法究明银行不借款给请求人的真实原因。请求人供给的个人资料归于个人隐私,期望被请求人悉数交还给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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