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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1:31
合同要约是指要约人以期望对方赞同此种条件的状况下,向相关被要约人提出的行为。被要约人依据本身的状况确认是否应该赞同此种条件。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合同要约行为有哪些的相关规则。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缔结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含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宣布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
榜首,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明,除了有必要具有意思表明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明。
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宣布。
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
第二,要约约请。
要约约请是指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意思表明。向不特定人宣布的,大都为要约约请,如商业广告等。
依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要约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布告、投标布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其间商业广告是指产品经营者或许服务供给者经过必定的前言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许所供给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著作。从其内容、目标、结果等方面判别,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约请。但假如广告内容契合要约规则,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需作出规则的行为就能够使合同建立者,即为要约。
第三,要约的效能。
依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要约的效能期间由要约人确认。如未预先确认,则应区别以下两种状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当即作出许诺,即失掉效能;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则有用期间,应确认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认应考虑以下要素:要约抵达所需时刻;作出许诺所需时刻;许诺抵达要约人所需时刻。
要约的效能表现在两个方面:要约对要约人的拘谨力(要约的方法拘谨力):要约一经收效,要约人即遭到拘谨,不得随意撤回、吊销或对要约加以束缚、改变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束缚或依买卖习气能够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谨力(要约的本质拘谨力):受要约人于要约收效时获得依其许诺而建立合同的法令地位,详细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许诺以缔结合同的权力(构成权),此权力原则上不得由别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在外;受要约人关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在强制缔约景象下,许诺为法定责任。
第四,要约的撤回和吊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宣布要约后,于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吊销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则,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在此景象下,被撤回的要约实践上是没有收效的要约。
要约的吊销,是指在要约发作法令效能后,要约人吊销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除的行为。要约的吊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作于收效后,后者发作于收效前)。《合同法》第18条规则,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方法明示要约不行吊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而且现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损失法令拘谨力。依《合同法》第20条规则,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广义的回绝包含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改变(构成反要约),但合同法将此单列为一项;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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