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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避险过当担全责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11
案情:    2003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司机李某驾驭一辆长安面包车行进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张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心,便减速让张某顺畅经过,但张某因听见从李某对面开来一辆卡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心,李某见张某匆促退回,为防止不撞至张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张某当即被撞死,李某自己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逝世。事端发作后,公安交警部门确定李某速度过快,在事端中负悉数职责。    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李某违章驾驭,形成交通事端,致使二人逝世,并在事端中担悉数职责,依照高法《解说》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变成二人逝世的交通事端,建立避险过当,契合交通闯祸罪的构成,应定交通闯祸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处分。    第三种定见以为,李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变成二人逝世的交通事端,对张某的逝世并非属避险过当,而王某的逝世属避险过当。因而,李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两种成果,该行为契合交通闯祸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属幻想竞合犯,应按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显着交通闯祸致一人逝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而过错致人逝世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刑,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或革除处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其理由是:(一)李某的一个行为在性质上属交通闯祸行为与紧迫避险过当行为的复合。李某施行了一个行为,但具有两类性质。榜首,李某快速行进,在遇张某横穿公路时因疏忽大意没有决断泊车,让行人先行,而仅仅减速,在遇张某退回公路中心时将其撞倒、致其逝世,该行为具有交通闯祸行为性质;第二,李某为了防止撞到正退回公路中心的张某,采纳紧迫刹车,忙打方向盘,不管同车乘客王某安危,置乘客王某或许遭到危害的风险地步,出于过于自信不会伤及王某,但避险致使车翻,使王某被抛出车外逝世,该闯祸行为显着具有紧迫避险过当过错致人逝世行为性质。由于李某只有一个行为,关于不同目标出于不同片面动机与过错,使一个行为具有不同性质。   (二)李某的一个行为产生了两种违法成果。李某因出于避险而疏忽大意的交通闯祸行为将张某撞死,侵略了行人张某身体的健康权;而王某的逝世是由于李某为了不侵略张某的人身权利,而将同车乘客王某置于有或许遭到危害的风险地步,出于过于自信而导致王某逝世,侵略的客体是王某的生命权。前者侵略的客体体现的成果是不特定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后者侵略的客体的成果是特定人的生命权。   (三)李某在事端中致使第三者王某逝世属紧迫避险过当,应定过错致人逝世罪。是否能确定紧迫避险或避险过当要害看是否给第三者带来危害。张某的合法权益面对实际风险,并正在发作,李某处于不得已而挑选紧迫技能操作处理,置第三者王某于有或许遭到危害的风险地步,李某具有避险的认识,契合紧迫避险的条件,但因超过了必要极限并形成了不该有的危害,属避险过当。而避险过当行为契合的是过错致人逝世罪而非交通闯祸罪,由于李某的避险行为所针对目标便是有或许危害车内乘客王某的安危,目标是特定的,施行该行为的动机是出于避险而并非当然的成心去违背交通法规。   (四)李某的行为是幻想竞合违法,应择重罪科罪处分。相象竞合犯是一个违法行为冒犯数个罪名,该行为具有多重特点或许形成多种成果。如前所述,李某的行为具有交通闯祸行为与紧迫避险过错致人逝世行为的复合性质,并形成了两个人不同性质的逝世的成果,是典型的相象竞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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