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6:53问: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交税地址怎么确认?是合伙企业的挂号注册地,仍是法人合伙人的挂号注册地?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安排(以下总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按照本法的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间居民企业,指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或许按照外国(区域)法令建立但实践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除税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居民企业以企业挂号注册地为交税地址。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进一步规则,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企业,包含按照我国法令、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获得收入的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
依据上述政策规则,一是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法人企业等为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以企业挂号注册地为交税地址。因而,合伙企业选用“先分后税”的准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挂号注册地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