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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公安抓其他犯人属于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4:33
帮忙公安抓其他监犯归于自首
二、二审期间的自首确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确定应严厉遵从依法准则和上诉不加刑准则。依法准则要求严厉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确定自首。因而,被告人一审阶段一直翻供,二审期间又照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确定为自首。不然,简单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极力狡赖,如狡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契合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条件而被确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动对自首的确定。由于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自首契合法律规则,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剧对被告人惩罚的规则约束,故改动对自首的确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对“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了解。
《解说》第七条规则,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严重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重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定为有严重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重违法”、“严重案子”、“严重违法嫌疑人”的规范,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
据此,“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是确定严重建功的重要规范,实践中对“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一直存有不同了解,导致检法对严重建功的确定纷歧,而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笔者以为,对“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确定,应当以被检举、揭露、帮忙捕获的人(下简称“被检举人”)所违法行的轻重为根本根据。由于从逻辑上讲,被检举人违法行为对社会形成的客观危害性越大,检举人就建功越大。
四、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确定。
“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指,为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供给重要头绪的行为。第二层意义是指,供给同案犯个人根本资料之外的比如同案犯藏匿地址之类不为司法机关把握的隐秘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捕获该同案犯的以上两层意义当然包含直接协力捕获同案犯的行为。假如告知的仅仅是同案犯的名字、住址(包含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根本信息,这些根本信息本属司法机关可以把握的揭露信息,即便司法机关据此捕获同案犯,也不能确定是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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