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货运代理人采用的各种收费方式有什么法律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0:16
实务中货运署理人选用的各种收费方法对其法令地位有无影响?
货运署理人选用“大包干”(向委托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实务中常以“运费”的面貌呈现)、“小包干”(海运费代收代付,另向委托人收取包含杂费和署理费在内的一笔总的数额)、“吃差价”(在支交给有关方的海运费、杂费上另加必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收取)等收费方法收取服务酬劳,不影响其作为货运署理合同的受托人的法令地位。
阐明
一般来说,赚取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与其支交给实践承运人之间的运费差价是无船承运人的赢利获得方法和通行做法。但现在的货代实务中,不管采纳上述哪种收费方法,货运署理人也赚取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交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而不是选用彻底代收代付另加必定酬劳的收费方法,即酬劳经过费用差价的方法表现出来。《合同法》、《办理规则》及《办理规则实施细则》仅规则受托人有权收取酬劳(署理费),未明确规则受托人收取酬劳的详细方法。有观念以为,从委托合同的性质剖析,严格说来,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业务时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核算,而赚取差价的收费方法使受托人更多地为自己的利益核算,某种程度上违反了这一留意责任,因而赚取运费差价的货运署理人的法令地位已从“署理人”转变为运送合同的“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对此,咱们以为,相对于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或民法典有关货运署理合同的专门立法,我国《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的一般规则难以全面包括货运署理合同的某些特殊性,在法令适用时应进行合理的法令解说、法令缝隙添补和价值弥补,上述收费方法契合商业功率的需求,已成为货代职业的收费习气和通行做法,因而不能仅以货运署理人收取差价的收费方法就简略确定其具有承运人的法令地位。
货运署理人选用“大包干”(向委托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实务中常以“运费”的面貌呈现)、“小包干”(海运费代收代付,另向委托人收取包含杂费和署理费在内的一笔总的数额)、“吃差价”(在支交给有关方的海运费、杂费上另加必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收取)等收费方法收取服务酬劳,不影响其作为货运署理合同的受托人的法令地位。
阐明
一般来说,赚取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与其支交给实践承运人之间的运费差价是无船承运人的赢利获得方法和通行做法。但现在的货代实务中,不管采纳上述哪种收费方法,货运署理人也赚取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交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而不是选用彻底代收代付另加必定酬劳的收费方法,即酬劳经过费用差价的方法表现出来。《合同法》、《办理规则》及《办理规则实施细则》仅规则受托人有权收取酬劳(署理费),未明确规则受托人收取酬劳的详细方法。有观念以为,从委托合同的性质剖析,严格说来,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业务时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核算,而赚取差价的收费方法使受托人更多地为自己的利益核算,某种程度上违反了这一留意责任,因而赚取运费差价的货运署理人的法令地位已从“署理人”转变为运送合同的“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对此,咱们以为,相对于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或民法典有关货运署理合同的专门立法,我国《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的一般规则难以全面包括货运署理合同的某些特殊性,在法令适用时应进行合理的法令解说、法令缝隙添补和价值弥补,上述收费方法契合商业功率的需求,已成为货代职业的收费习气和通行做法,因而不能仅以货运署理人收取差价的收费方法就简略确定其具有承运人的法令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