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9:16
发布部分:广州市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法规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管委会)赞同,在开发区建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客商独立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须在赞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行政办事处)请求挂号。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请求挂号,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赞同文件;(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规章中外文副本;(三)客商所在国或区域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其它本钱信誉证明资料。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请求挂号时,以中外文字填写请求书和挂号表。挂号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地址、出产运营范围、出产运营方式、筹建期限、注册本钱及各方的比例、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厂长)、 副总经理(副厂长)、赞同文件的文号和日期、员工总人数、外籍员工人数。开发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对其挂号的内容担任。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请求挂号经核准后,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第六条 外国企业、 华裔、 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承揽工程(以下简称承揽工程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赞同。承揽工程企业须在赞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处理注册挂号。 第七条 承揽工程的企业在处理注册挂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赞同文件;(二)承揽工程合同或协议;(三)该企业在所在国或区域的合法开业证书和信誉证明资料;(四)承揽工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请求书,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地址、注册本钱、承揽工程项目、承揽合同金额、期限、地址、工程担任人。承揽工程的企业注册挂号核准后,收取承揽工程挂号证。 第八条 外国企业、华裔、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对比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则,处理赞同手续和注册挂号。 第九条 前条所述分支机构在处理注册挂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赞同文件;(二)原企业在所在国或区域的合法开业证书的原企业规章;(三)同原企业有事务来往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本钱信誉证明;(四)原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请求书,内容应包含:原企业名称、地址、运营范围、注册本钱、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出产运营项目、担任人名字。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经核准后,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开发区外的合资、合作运营企业和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第 八条和本条履行。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揽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从收取营业执照或挂号证书之日起,即为合法。其在核准运营范围内的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保护,开发区对其正常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揽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或挂号证书,在中国银行或其它经我方赞同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向税务,海关等部分处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