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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2:28
婚姻法》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我国的离婚危害赔偿法令准则。本文将对离婚危害赔偿准则的一些景象及根由等进行讨论,以期为咱们在学习和运用这一权力救助准则时供给参阅。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带领咱们一同阅览,欢迎咱们一同讨论了解。
一、离婚赔偿准则的景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危害赔偿准则的根由和立法布景
离婚危害赔偿准则的提出,是根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根据婚姻契约原理,当爱人一方因差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则的责任时,无差错的爱人一方有权恳求危害赔偿。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最早规则了离婚差错赔偿准则,其规则:"因离婚,无差错的爱人一方在产业权或等待权方面遭受危害的,有差错的一方应付出合理的赔偿金;因导致离婚的形式,爱人一方的品格遭受严重危害的,法官可判与必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这今后,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1941年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都连续设立了离婚危害赔偿准则。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差错赔偿准则的明确规则,但学说和判例均供认离婚危害之存在。
而在我国,因为长时间以来都没有选用婚姻契约理论,以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尽管也触及产业内容,但它主要是人身联系,而不是契约联系。"⑴根据这样的理论条件,我国婚姻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向未对离婚危害赔偿准则作任何规则。该准则的缺失使离婚诉讼标的和当事人的权力短少一个应有的环节,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又无法逃避决裂主义离婚中客观存在的差错景象,并在潜意识上力求寻求对差错行为的处分和对无差错者的保护,所以不得不在子女抚育的确定、共同产业的切割和困难协助的处理等诉讼标的层面,建立所谓的"照料无差错一方"、"保护无差错一方"、"有利于无差错一方"等适用性准则,乃至在有些实践操作上直接公开违反决裂主义离婚规范的要求,以是否准予离婚来体现对差错行为的赏罚或对无差错方的保护与救助。这种通过献身差错行为人的其他权力或利益来到达赏罚差错者和保护、救助无差错者意图的做法,不光简单堕入法理的误区,并且也很难到达赏罚与保护的"双赢",乃至反而会使差错方和无差错方均遭到权力的危害。因而,只要精确掌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建立离婚危害赔偿准则,才干清楚离婚中的不同法令联系,完好、公正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今后,我国和国外的法令沟通日益增多,在婚姻法方面也有许多先进的法令理论和做法被引入,国家立法的重心也逐步转移到着重于处理我国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上来。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对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理上,要坚持"照料无差错方"的准则。这一规则或可作为我国离婚危害赔偿准则的前身。但因为该司法解说对"差错"的外延、内在未作出界定,对具体的"照料"方法也没有可参照的根据,因而,该准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实的执行。通过理论界的长时间讨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建立了离婚危害赔偿准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一)》)和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中,对离婚危害赔偿准则在具体适用时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则。至此,我国的离婚危害赔偿法令准则根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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