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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恋爱婚姻关系实施诈骗犯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2:49
发表于《浙江查看》
作者:刘练
运用爱情、婚姻联系施行欺诈违法的确定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底,本是无业人员的褚某(女)隐秘了曾坐过牢的现实,授意爸爸妈妈虚拟人民大学毕业生,承继有前男友许多房产与轿车,并具有北京某公司50%的股份等内容在婚介所进行挂号,并经过婚介所介绍知道了同在该所挂号的被害人吕某,二人随后进入爱情阶段。在爱情期间,褚某出手阔绰,而且虚拟别人欠自己几百万的账目、自己参加公司运营等内容的日记,使得吕某对其这个爱情目标十分满足。2009年8月底的一天,吕某将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褚某伴随吕某到房产中介去收取卖房款。因吕某当天因没有带着建行卡,便向褚某借了一张建行卡,将所得卖房款20.5万元人民币暂时存入褚某持有的建造银行卡内,并依然将该银行卡交给褚某保管。当日,褚某便瞒着吕某分屡次从该银行卡上提取现金合计15000多元,用于个人开支。随后,褚某又屡次运用该银行卡消费或取现,用于购买首饰、手机、衣服等。至2009年9月初,褚某已从吕某的20.5万元卖房款中取用7.3万元。2009年9月份,褚某与吕某挂号成婚。2009年10月15日,褚某将吕某的20.5万元卖房款悉数用完,大部分被其个人恣意浪费或交给自己的家人,只要很少的一部分用到准备婚姻的过程中。期间,吕某屡次敦促褚某偿还20.5万元,褚某假造了各种虚伪理由不予偿还。
不合定见
本案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不构成违法。首要,褚某隐秘和虚拟相应现实不是违法手法,其意图仅仅为了找到一个好目标,虚拟现实的意图不是为了骗财;其次,褚某隐秘和虚拟的行为与实践操控吕某的产业没有因果联系,由于是吕某自动将钱存到褚某的卡上;再次,褚某与吕某系夫妻联系,妻子隐秘老公将钱花掉的不能确定为违法,妻子花钱大手大脚只能遭到品德的斥责,不能作为违法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构成侵占罪。吕某是自动将钱存入褚某的银行卡内,两边树立的是一种代管联系。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定见是构成偷盗罪。偷盗罪显着的特色为违反产业一切人的片面志愿将其占有,在现在的许多偷盗案子中,有的行为人在偷盗的过程中也会施行一些欺诈的行为。但其施行欺诈的意图在于使被害人放松对资产的操控,趁资产的分配力一时“缓和”[①]而予以盗取。具体到本案,褚某在获得资产前施行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该20.5万元尽管存在褚某持有的银行卡内,但依然仍是归于吕某占有的,褚某背着吕某将20.5万元取出花掉,是违反吕某的片面志愿将其窃为己有,应当确定为偷盗。
第四种定见是构成欺诈罪。欺诈罪是依据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搬运产业的违法。褚某虚拟了自己身份情况的现实,形成了吕某过错的知道,才会信赖褚某,将卖房款存入其银行卡内,是一种依据瑕疵的意思而处置的产业,构成欺诈罪。
剖析定见
本案的特别性在于,其不同于一般的婚姻欺诈违法,也非典型的欺诈违法,稠浊了一般民事婚姻联系且在虚拟现实和获得资产之间的因果联系上显得比较特别。可是这并不影响其违法的树立,笔者检查后以为褚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且宜确定为欺诈罪。现剖析如下:
榜首、不构成违法的说法不能树立,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则看,没有将婚姻联系规则为违法是否树立的必定条件。也便是说作为婚姻联系中的两边当事人并非扫除在违法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二是从其获得产业的一切权上看,所获得的产业是一方婚前产业,并非归于婚姻联系树立后,“夫妻”两边的共同产业。三是二人的婚姻联系的树立是在褚某获得资产之后,且树立的条件是吕某的知道过错持续保持的过程中,归于欺诈而树立的婚姻,有别于一般的不品德婚姻。总的来讲,被害人个人产业是值得刑法维护的目标,对该产业的歹意侵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违法的行为。
第二、本案不宜确定为侵占罪。表面上看起来褚某对吕某20.5万元资产的占有是归于恋人之间的“正常保管”,但承办人以为褚某在占有该资产之前现已具有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中具体论述),正是由于其在占有之前的不合法意图使得合法的“保管联系”,变成一种违法行为,一种不合法的“占有联系”,褚某关于20.5万元卖房款的占有是不是一种合法的占有联系则是判别其是否构成侵占罪的条件。因而,本案不宜确定为侵占罪。
第三、本案也不宜确定为偷盗罪。是否构成偷盗罪需求判别的榜首个层次问题是:被害人吕某在将20.5万元钱存至褚某持有的银行卡内之后对这笔钱是一种占有的“缓和”仍是占有的损失,也便是吕某对存在褚某卡内的钱究竟还有没有占有。假如是趁被害人占有“缓和”而将其盗取则确定为偷盗,假如是在被害人依据过错的知道而“交给”使其占有损失,则依法不能确定为偷盗。承办人以为这是一种占有的损失,首要、其时建行的银行卡是由褚某持有,褚某知道暗码,能够在任何时刻地址取钱或进行消费。其次、建行卡不归于吕某一切,吕某对该笔钱在客观实践上没有任何的分配才能,乃至假设在褚某拿到钱之后就逃跑,吕某连个挂失和追回金钱的时机都没有。再次、不论吕某在片面上怎么知道,是依据信赖而交给其保管也好,是以为自己能操控占有也罢,但褚某获得该笔钱的占有而扫除吕某对该20.5万元的分配与操控并不取决于吕某的片面知道。所以现已搬运占有完结,在刑法意义上来讲吕某对该笔钱现已没有占有了。需求判别的第二个层次问题是吕某关于占有的损失是否违反其片面志愿。从本案的案情看来,吕某在自己没有建行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钱“搬运”给褚某“占有”,在其其时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的确表现为一种“毫不勉强”,没有任何踌躇。至于其在实践情况下当然是不可能乐意搬运占有,尽管这是一种有瑕疵的“搬运意思”。可是该“搬运”现已在其“觉悟”过来之前完结了。因而,在“搬运”的其时并不违反其志愿。因而,褚某在将钱取出和消费时现已获得了对该笔钱款的占有,且在获得其时没有违反吕某片面志愿。因而不存在是先经过欺诈手法使被害人占有“缓慢”而隐秘获得该资产,因而不能确定为偷盗。
(四)本案应当确定为欺诈罪。笔者试从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和欺诈违法发展过程剖析如下:
1、 褚某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且发作在其获得被害人资产之前。“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是指扫除权利人而将别人产业作为自己的一切物进行分配。“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尽管是片面的内涵的东西,可是经过对被告人的外在行为表现相同能够进行剖析判别。《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依据司法实践,关于行为人经过欺诈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3)肆意浪费骗得资金的。就本案而言,褚某没有作业、自己的花销与生活费还要爸爸妈妈来承当。褚某花钱出手大方,与其实践经济情况不符。褚某获得别人资产后就将敏捷将其浪费一空,在吕某将20.5万元打进其持有的建行卡后隔了几个小时后的就背着吕某当即取款7次,合计15500元,并很快花光殆尽。在50多天的时刻里,一直在悄悄取款消费,且有说不清去向的适当数额的金钱,其数额之大当然不是其所能接受和偿还得起的,且在被害人的屡次追讨下,其还进一步隐秘,采纳各种手法企图将谎话进一步连续,并贵买贱卖金银首饰,一点点看出有偿还志愿的痕迹。也便是说褚某在片面上具有扫除被害人占有并持续运用、获益和处置资产而不予偿还的志愿。褚某在获得房款后的当天便于下午就刻不容缓地将钱取出进行消费,在获得钱款和进行消费之间几乎没有空隙,足见其不合法占有意图在获得钱款前就现已具有。
2、 褚某具有欺诈罪的片面成心。褚某在隐秘和虚拟相关现实欺诈吕某时,尽管关于其即将骗得多少资产,何时骗到是没有满足的知道,但其抱着的心态能够理解为:“能骗多少骗多少,骗到多少算多少”,可是这并没有超出其知道的内容,既“必定数额的别人资产”,也便是说这笔钱不论是多少,这笔钱在什么时候呈现并被其不合法占有都没有超出其事前的知道,由于时机是偶尔的,成果却是预设的,所以褚某具有欺诈罪的片面成心。
3、褚某在客观上施行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而且欺诈的行为使被害人堕入了处置产业的知道过错。褚某的欺诈行为正是导致被害人堕入过错知道而作出产业处置的原因,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由于褚某的一系列行为导致吕某知道到“褚某的家庭出身、产业情况及其平常行为表现出的是一个使自己能够定心与之好好过日子的形象,是值得信赖的目标”,是能够定心将如此一笔数额的金钱交给与其进行保管的目标。假如没有欺诈行为,被害人是不会同褚某爱情成婚,更不会将资产交给给其进行保管的。
4、 被害人吕某依据知道过错而将自己的产业交给给褚某“保管”是一种“处置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吕某将自己的20.5万元存入褚某持有的银行卡,其意图是要求为其进行保管,并不是给褚某自己,可是这不影响将该搬运托付“保管”行为视为因上当而处置产业的行为。原因有两点:一是上当者的处置行为,只要是使资产或产业性利益搬运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就够了,并不要求有搬运产业一切权或其他本权的意思表明。特别是现金。二是吕某将20.5万元钱款交给褚某代为“保管”是一种占有的损失。银行卡是由褚某持有,褚某知道暗码,能够在任何时刻地址取钱或进行消费。建行卡不归于吕某一切,吕某对该笔钱在客观实践上没有任何的分配才能。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一旦对产业依据瑕疵的知道而作出处置,被告人的欺诈违法即告树立。
判定成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判,褚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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